控告醫院疏忽索償
法院裁定駁回訴訟
【本報訊】2010年7月,原告在仁伯爵綜合醫院例行檢查時,發現患有腎上腺腫瘤,於2010年10月20日入住仁伯爵綜合醫院,10月21進行了腹膜後鏡右腎上脈腫瘤剜出術,10月25出院。2010年10月29日,原告到衛生中心進行傷口拆線,當時,沒有主診醫生為原告查看傷口的痊癒情況,僅是護士為原告傷口拆線。2010年11月5日原告到仁伯爵綜合醫院進行血液檢驗。之後,原告於2010年11月5日至2010年11月7日入住澳門鏡湖醫院,2010年11月7日至2010年11月17日入住香港聖保祿醫院進行醫治,所花醫療費共計澳門幣80,543.00元。
原告向行政法院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提起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要求判處被告向其支付澳門幣230,543.00元的損害賠償,當中包括精神賠償澳門幣150,000.00元及財產性損害賠償澳門幣80,543.00元,理由是仁伯爵綜合醫院醫護人員具過錯地進行醫療活動,原告於進行手術後傷口感染沒有獲得適當護理及作出準確診斷,導致原告生命一度陷入危殆,要求行政法院判處被告依法需承擔不法行為的民事責任。
法官認為,自原告入院直至在仁伯爵綜合醫院進行血液檢查當日,由被告轄下的醫護人員針對原告進行的醫療活動中,並沒有因疏忽或過失導致作出錯誤診斷,又或導致作出任何違反醫學技術常規、違反法律以致侵犯原告權利或利益的行為;且由於卷宗未能證實原告於香港醫院的診斷結論早於2010年11月5日前已存在,或由被告轄下的醫護人員具過錯地為原告進行醫療活動所引致,從而原告手術後身體出現的問題,包括腎上腺皮質功能低下症、右腎上腺表現邊界不明確的囊狀積液及初期膿腫等,與被告轄下的醫護人員為其進行的醫療活動不具有適當的因果關係。
基於此,根據第28/91/M號法令第2條及第3條的規定,由於案中未能證實被告轄下的醫護人員針對原告進行的醫療活動中,具過錯地實施任何不法行為,且原告手術後身體出現的問題與該等醫護人員為其進行的醫療活動欠缺適當的因果關係,從而案件不具備因公法管理行為而承擔的非合同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行政法院應裁定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被告對原告不負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參閱行政法院第188/12-RA號案之判決(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成教中心推興趣培訓
採先登記後抽籤收生
【本報訊】教育暨青年局轄下成人教育中心將於4月份推出“演說與司儀技巧”、“小提琴初階”、“小提琴進階”、“氣球造型初階”及“排排舞(進階)”多個培訓課程及興趣班。其中“演說與司儀技巧”著重教授學員擔任司儀的基本技巧,如台上禮儀、咬字發音、用字措辭、臨場應變及氣氛營造等。學員完成課程後對司儀行業將有初步了解及認識,並具備能力擔任一般活動的司儀。“氣球造型初階”讓學員學會運用長條氣球及圓形氣球組合成各式各樣的造型;經由“做中學”,“學中做”引領學員走入造型氣球的學習世界。上述各個培訓課程及興趣班均已列入“終身學習獎勵計劃”。
各培訓課程及興趣班以“先登記,後抽籤,再報名”的方式錄取學員。登記人數多於課程名額的課程將會進行抽籤,抽中者方正式報名。4月開課的各項課程由3月10日至16日進行報名登記,市民可親臨或致電成人教育中心或終身學習服務站進行登記,也可登入教青局網站“活動快訊”自行登記。3月17日至18日進行抽籤,抽籤結果於3月19日張貼於成人教育中心,並以電話短訊通知中籤者,同時透過成人教育中心網頁及教青局網站“活動快訊”公佈。中籤者可於3月19日至25日期間到下列地點完成報名手續:成人教育中心(祐漢看台街313號翡翠廣場三樓)、終身學習服務站(得勝馬路12號B)、語言推廣中心(美麗街31號三樓)、仔教育活動中心(仔濠景花園第24至26座地下)、湖畔綜合活動中心(仔湖畔大廈二樓)。當錄取者放棄報名或退學,將由候補者補上。成人教育中心將按順序通知候補者於3月26日至開課前報名,額滿即止。
所有課程的上課地點均在教青局轄下成人教育中心,歡迎市民踴躍報讀。如有查詢可致電2842-2780或2856-9440,詳情可瀏覽成人教育中心網頁http://www.dsej.gov.mo/c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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