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操練是在旅遊塔T64層至T88層室內及室外區域進行,內容模擬有遊客在T88層室外參與攀登期間,因身體不適且不能自行返回室內,而被迫停留在攀登鐵架上。消防局接報後,派出高空拯救車輛展開拯救工作,高空拯救隊員在旅遊塔職員引領下到達遊客停留的攀登鐵架,隊員首先利用拯救工具將遊客固定,再將其降落至安全地方及移至T64層的室內。在連續2日的操練中,消防局充分利用不同的高空拯救工具,及不同的方法進行拯救操練,過程順利且達到預期效果,相信通過聯合操練,加強了消防局及旅遊塔雙方的應變及協調能力,能更有效地保障市民及遊客的安全。
消防局和旅遊塔方面合共派出近40名人員參與是次聯合操練,操練完成後雙方進行檢討會議,並表示整個操練過程順利,雙方溝通及合作機制暢順,且達到預期目的及效果。
新口岸兩巴士站
增違泊偵測系統
【本報訊】為改善車輛違例停泊狀況,加強道路車輛管理,交通事務局將於4月起,啟用設於新口岸“北京街/假日酒店”及“治安警察局”巴士站的違泊偵測系統,警方將根據系統偵測所得的影像作為輔助證據,並結合當時實際路面情況核實後,向違例車主發出罰款通知書。根據法例規定,違例停車、泊車或作出任何阻礙交通的行為,可被科處澳門幣300元至600元不等。
交通事務局近年按序推進違泊偵測系統的設置工作,並先後在多個巴士站引進違泊偵測系統,避免車輛違例停泊,影響巴士正常靠站及乘客上下車。同時,亦在黃實線及停車場出入口安裝相關系統,避免有車輛佔用行車道,阻礙其他車輛及行人通行。連同是次新增的兩個違泊偵測系統,本澳已有16路段設有相關系統。
違泊偵測系統主要是透過影像分析功能,判別車輛是否違例泊車。警方會根據有關系統所得的影像證據,並結合當時實際路面情況,判斷是否向違例車主發出告票。有關告票會通過郵寄方式通知車主,車主也可透過網上查詢,得知有否被檢控違例。而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違例停車、泊車或作出任何阻礙交通的行為,可被科處300元至600元不等。
交通事務局和治安警察局呼籲駕駛者勿在巴士站違泊或黃實線停車,避免被罰款之外,亦影響巴士入站、上落客或主幹道之交通。
原審法院證據審查無誤,非法收留罪成立
【本報訊】2011年6月4日,B持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來澳,上訴人讓B居住在其公司承租的單位內,且無需繳付租金。2011年6月11日,B發現其證件的留澳期限屆滿,於是告知上訴人,但上訴人沒有理會,繼續讓其居住在上址。2011年6月15日,B被警方發現逾期留澳及居於上址。經辨認人手續,B認出上訴人便是讓其居住在有關單位內的人。2012年10月19日,上訴人被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觸犯一項非法收留罪,判處五個月徒刑;緩期一年六個月執行。
上訴人不服原審裁判,向中級法院上訴。上訴理由認為:原審法院在事實認定上只採用了上訴人在檢察院確認司法警察局的聲明,並未考慮上訴人在檢察院所作的(不知情)澄清。對案件事實的心證明顯違反了經驗之法則,在考慮證言時存有明顯之錯誤,因此,原審裁判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瑕疵,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具體分析本案的相關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卷宗內所作多番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了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非法收留罪的事實做出判斷。經分析上述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觸犯相關罪行並無明顯錯誤之處。因此,上訴人不能僅以其個人觀點為由試圖推翻原審法院所形成的心證。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917/2012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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