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交通局回覆審計署的報告時表示,其關注點是儀器能否正常運作、錄得影像及傳送畫面,「無法錄得影像」、「廢相」及檢控率低,與儀器運作無關,影像能否有效檢控不屬其職能範圍。亦有保安司相關官員表示:「我們做這行唔一定影相。捉賊也不一定要影相,監控錄像和拍照只是警方輔助手段,還要結合證據和證人供詞」。這些電子儀器設立的目的正是為了輔助和增強警方的執法能力,若按照兩者的回應,有關儀器的增設純屬可有可無,交通局更只負責裝設這些不能協助執法的儀器,那麼過去花費本澳大量公帑,所安裝的電子執法儀器,將再無意義可言,純粹是浪費政府公帑,這種說法實在難以叫廣大居民所接受!
現時,電子儀器在世界各地都是協助相關部門執法的重要工具,更能彌補警方執法人員難以顧及的地方。以二零一二年西環大橋為例,在增設測速器以後,即錄得超速案同比增加超過十二倍,足見電子儀器協助執法所帶來的實際效果,可見電子執法絕非當局所言可有可無。
為此,議員黃潔貞作出以下質詢:
一、早前有官員曾聲稱監控錄像和拍照只是警方輔助手段,並無硬性需要。那麼當局花費數年推行的「科技強警」的施政方針,只會被質疑是空談。請問十年來當局推行「科技強警」的施政方針,居民應如何理解是必要的,是合乎合理使用公帑的原則?
二、近年警方積極增設天眼,利用錄像監視系統的目的僅限於確保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尤其是預防犯罪,以及輔助刑事調查。但審計署報告指出,警方現正運作中不少錄像儀器錄得「廢相」所佔百分比偏高。請問當局如何確保增設的天眼能切實提供執法上的協助,使未來天眼的錄像不會出現類似「廢相」的情況?
三、審計署報告指出二零一二年以來各監測點都持續出現天眼錄像失效的事實,治安警每月透過不同的渠道提請交通局協助改善,但交通局長期沒有回應。這顯示政府部門間的協作存有重大不協調的地方,實在叫人費解。面對兩個政府下級部門協作間和溝通上出現嚴重的失調。請問作為兩部門上級統籌單位的運輸工務司及保安司,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務求以最短的時間,讓有關儀器能符合警方執法需要,讓「科技強警」的施政方針得以落實,也讓公帑得以合理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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