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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盜竊犯上訴遭駁回

2014-04-03 00:00
【本報訊】20111005日,嫌犯乘被害人不察之機,竊取被害人放在新濠天地娛樂場一貴賓會休息區梳化上的一個手提包,包內有港幣肆萬元以及人民幣伍仟元的現金,壹萬伍仟港元的新葡京娛樂場現金籌碼,壹萬伍仟港元的的新葡京娛樂場現金籌碼以及三仟港元的新濠天地娛樂場現金籌碼,以及手提電話、銀行卡、護照等。上述財物的總價值不低於澳門幣柒萬玖仟元。嫌犯被抓獲時,警方搜出其中大部份被盜物品,然後返還予被害人。被害人的實際損失為港幣一萬元(籌碼)。初級法院判決:對嫌犯以直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巨額加重盜竊罪,判處一年實際徒刑;另判處嫌犯向受害人支付相當於一萬港元的澳門幣一萬元零三百元賠償損失,另加自本案判決日起計至付清的法定延遲利息。

嫌犯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判刑過重且應判處緩刑,上訴至中級法院。主要理由是:被害人的實際損失相當於澳門幣一萬零三百元,並非巨額,因此應對上訴人從輕量刑。此外,上訴人為初犯,且需要於中國內地照顧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及幼子,上訴人之妻兒在沒有上訴人的照顧下實在難以獨立生活,倘若對上訴人判處實際徒刑,將會對上訴人及其家人造成不可補救的負面影響。

中級法院法官認為:雖然嫌犯有初犯、坦白承認控罪這些有利情節,但是,在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犯罪活動屢見不鮮而造成的對一般預防的要求相對提高的情況下,原審法院選擇一項加重盜竊罪判處一年,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上訴人提出需要照顧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及未成年小孩,希望給予緩刑的機會。法官認為上訴人多次來澳,包括上次來澳犯罪,讓人不得不懷疑其真實性:為什麼上訴人不留在家照顧她們?上訴人應該因為自己的行為而使得其與家人分開帶來的不幸承擔後果。而不是讓這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給其付出代價。上訴人被拘留後留下讓本案根本無法送達信件的地址,致使本案寄去的回封信都被退回,除了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181條第2款的義務外(此行為還可能構成犯罪——虛假聲明罪),嚴重影響了司法公義的順利實現。這顯示行為人的人格及負責任做人的誠信低下,難於讓人相信以簡單的威懾可以適當達到懲罰目的。故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基於以上考量,中級法院法官決定:駁回上訴。并製作有關上訴人在本案中的《身份資料及居所書錄》以及所有寄往其聲明的住址但被退回的信件的證明書,轉給檢察院以查明是否觸犯任何刑事罪名。

參閱中級法院第29/2014號案之裁判書製作人判決書(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