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房地產中介法實施不到一年,政府罕有地修法容許之前一直經營開,但因營業場所未符合新法規定而不獲發牌的地舖,發出五年期的臨時准照,有效期屆滿後仍須遷往法定的商用樓宇內,才會獲發正式准照,法案將呈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稱,目前約有二百間房地產中介公司的經營場所不符合法例規定,今次修法是聽取廣泛意見後作出適當調整,不影響當初立法原意。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律草案,建議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商業營業場所亦可設於作為住宅或工業用途的不動產的地面層?(即地舖),但僅限於房地產中介法公佈之日(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仍在經營房地產中介業務的地舖,才可獲發為期五年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有效期屆滿後必須按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相關規定,將經營場所遷至商業、服務、寫字樓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樓宇內,才會獲發正式准照繼續經營。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於去年七月正式實施,經營房地產中介業務的場所必須按法例規定,設於商業、服務、寫字樓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才會獲發臨時准照。房屋局在審批臨時准照申請時,發現有少部分經營者在法例頒布之前已經在樓宇地舖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但該等樓宇單位的登記為住宅或工業用途,因此無法獲發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
對於法例生效不到一年便修法,是否立法過程欠周詳,梁慶庭稱,政府在法例執行後一直跟進,收到業界和議員反映,部份經營了多年房地產業務的地舖無法獲取臨時准照,考慮到地舖這一客觀因素長久存在,並廣泛聽取意見,故作出適當調整,但不影響當初立法原意。
根據資料,目前約有兩百間房地產中介公司的經營場所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而截至今年四月二十二日,房屋局共發出一千四百八十五個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經紀臨時准照發出四千五百三十八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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