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議員陳明金提出質詢如下:
一、第25/2009號行政法規賦予房屋局「可將同一房屋分配給多個個人申請人」的權限,實際工作中,就出現了很多「一屋兩戶」的安排,雖然,一些急於上樓的申請者,在自願的情況下,房屋局出於靈活安排,「一屋兩戶」無可厚非。但是,事實上,很多居民是逼於房屋局的規定,如果不接受安排,就要排隊尾重新輪候,第二次再不接受安排,有可能被除名,對此,社會怨氣頗大。「一屋兩戶」作為一項特殊政策,不應該成為對申請者輪候資格作出限制的理由,房屋局是否應該從善如流,對有關規定加以完善?
二、現行的社屋制度規定,在例外情況下,經房屋局局長預先許可,可免除申請的任何要件分配房屋予:(一)面臨社會、身體或精神危機,又或遭受災難急須安置的個人或家團;(二)以社會互助為宗旨的機構或實體,或公共機關或實體。但是,不少家庭變故,主申請人死亡,配偶、子女因未符合申請要件,需要搬離社屋,這對不幸的家庭來說,更是雪上加霜。香港對例外的情況,規定得就更為明確,房屋署會對不合資格申請,但符合以下情況的予以特別考慮:(a)經法庭裁定破產;(b)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c)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過去幾年,在澳門,滿足哪些條件,可獲房屋局長預先許可,免除申請要件分配到社屋?趁此修法之際,是否應借鑑香港,對社屋分配的例外情況做更詳細的規定,以增加透明度?
三、自第25/2009號行政法規出台後,期間幾次社屋申請都是「一般性申請」,然而,法規第五條規定,社屋申請分為「一般性申請」或「限制性申請」。「限制性申請」是為特定條件的家團或個人而開設的申請,特定條件由行政法規或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可惜至今為止,有關「限制性申請」的條件似乎還未出台,當局會否於本次修法時一併予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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