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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靜儀質解僱賠償不依法調整理據

2014-05-16 00:00
【本報訊】現行《勞動關係法》設定的解僱賠償上限,原只是讓僱主在勞工法實施初期能逐步適應的過渡性規定,但勞工法實施已二十多年,本澳經濟規模及薪酬已大幅上升,有關限制令不少僱員應有的補償大打折扣,對於被無理解僱的僱員十分不公平。

法定解僱賠償的計算準則是根據僱員的工資及年資計算;而且僱主在聘用員工時,亦理應已考慮解僱僱員涉及的賠償。故此,當局根本不應該透過法律形式對計算解僱補償的工資及年資作不合理限制。

為此議員李靜儀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舊勞工法明確規定,一萬四千元這個用作計算解僱賠償上限的數值「可每年由總督視乎屆時經濟發展情況而以訓令調整」;現行勞工法亦明確規定,「可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但當局為何對相關法律條文視而不見,十七年來都不依法作出調整,當局對此有何交代?

二、本澳近年經濟環境向好,不少僱員薪酬獲得提升,本地居民工資中位數已達一萬五千元,如不取消月薪一萬四千元的解僱賠償上限,本澳逾半、為數十四萬的打工仔萬一被無理解僱,解僱賠償就會大打折扣。當局能否向公眾交代,遲遲不取消或調升上述限制的理據何在?

三、年資較長的員工為企業作出不少貢獻,但受勞工法最高十二倍月薪的賠償所限,僱員十八年以上的年資都不會被計算,對於年資長的僱員十分不公平,勞工法修訂時會否取消有關上限,讓相關僱員都能獲得合理的年資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