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都巿建築總規章》規定:「凡技術員及建築商必須在發出使用准照之日起計的五年內,負起有關已完成建築之安全及堅固條件的責任。」但上述規定是指技術員和建築商應對大廈的安全和堅固負有五年不帶任何條件的責任,所指的應是「無過失責任」,若對有明顯犯錯且可歸責的責任人,則不應以此為限,否則對廣大小業主來說則毫無保障可言!
為此,議員關翠杏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當局既在行政調查報告中指承建商及技術指導員需為善豐事件承擔責任,但又公開強調有關行政處罰時效已過,無法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若按此說法,只要過了五年期限,當局就不能對往後發現存在明顯過錯且可歸責的承建商及技術指導員作出罰款、暫停或取消其專業資格的行政處罰,有關做法明顯極不合理。到底這是當局錯誤理解,還是相關法規存在漏洞?
二、現時樓價高昂,購買樓宇是不少巿民一生甚至是兩代人的重大投資,但目前法律僅要求承建商及技術員對樓宇安全及堅固負起五年的保固責任,對小業主來說,保障明顯嚴重不足;當局於二零一零年推出的《都巿建築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中,已建議將樓宇地基和主結構保修期由五年增至十年,亦增加承建商對樓宇防水、供電、供排水、燃氣系統和其他非消耗設備提供五年保修,儘管有關保養年期與公眾期望仍有較大差距,但相關法案的修訂拖拉逾三年卻仍然未見蹤影,當局實應清晰交代到底原因何在?有關法案何時會送交立法會?
三、經善豐事件後,當局會否全面檢討及完善現行的工程施工監管及責任追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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