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現代澳門日報
新聞
  • 廣州白雲區遇強龍捲風五死卅多傷
  • 廣西賀州招商會冀推聯遊發展
  • 煙花攝影及繪畫比賽共頒77個獎項
  • 王滬寧在京會見國民黨立委參訪團
  • 據報英或派軍助加沙地面物資運輸
  • 湯姆斯盃:國家隊首戰五場大勝澳洲
  • 【歷時四小時十五分】黃少澤:水晶魚演習達預期效果
  • “水晶魚2024”模擬多項颱風事故
  • 參展商:旅博會促進業界生意洽談
  • 旅博會講座宣介外遊領事保護知識
  • 港珠澳大橋出入境車輛破一千萬輛次
  • 東風著陸場完成神十七搜救回收演練
  • 【水晶魚演習】模擬山體滑坡 警犬助尋被埋人士
  • 閱讀日創作比賽冀推學生閱讀氛圍
  • 廣州局部地區出現龍捲風下冰雹
  • “正露丸”製藥商疑偽造數據 遭勒令停產
  • 2023經屋申請逾5千8份齊文件
  • 巴坡沙體育中心游泳池恢復開放
  • 無人機足球賽冀增科技創新意識
  • 煙花匯演攝影繪畫比賽頒77獎項

桃花崗土地屬性成疑問和平佔有引起社會爭議

2014-05-25 00:00
二零一二年九月份,紅街市旁的“桃花崗”爆出收地糾紛,最大爭議的是,“桃花崗”原來一早被人“和平佔有”,發展商手持的法院判決指土地為私家地,該小販區在過去幾十年一直由前澳葡政府的市政廳及特區政府的民署所管理、發牌,由前澳葡政府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管理“桃花崗”,並向小販發牌、收租。該地應屬公家地,超過五十年來,澳葡政府市政廳至特區政府的民署曾發出很多小販牌,甚至曾在該處展開整治工程,至去年才停止續牌,但至零九年卻出現”私家地”的業權人。

法院判發展商以「和平佔有」桃花崗,發展商有其法律依據,但事件引發的一些疑團,為何民署知道是私家地,又發予小販牌照?當有人申請「和平佔有」時,民署又沒向法院提供資料?當年的法官如得悉情況,為何又不通知政府?為何當年法院不傳商販上庭?事件引起社會上不少爭議。

按“桃花崗”土地發展商表示,土地前業主姓丁商人早在一九七八年以合約方式購得“桃花崗”地段,發展商在二零一三年中購入土地,並完成所有物業轉移交易。發展商指出“和平佔有”是回歸前後常用的一種取得物業的方式,符合基本法規定,適用於私家地,認為○四年的法院裁決合理。

按照政府部門資料顯示,“桃花崗”地段面積三百七十九平方米,與毗連位於羅若翰神父街的地段份屬兩個不同業權人,屬兩個不同項目,羅若翰神父街項目已開展中。現時地籍局未有顯示“桃花崗”的規劃資料,但由二○一○年工務局發出的街道準線圖顯示,羅若翰神父街地段為非工業用地,樓宇高度限制為四十九點五五米。發展商要預留一條地面以上淨高不少於五點三米的通道,作公共道路用途,即類似高腳屋設計。

根據物業登記局資料顯示,“桃花崗”地段在1904年已屬於完全所有權土地(俗稱“私家地”),並非政府土地。其中一幅地段(桃花崗)面積為889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的土地,現業權人於19991213獲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的裁決,透過時效取得有關土地的完全所有權,而該裁決於2000117日轉為確定性。

  

 

檢察院起訴桃花崗事件的商人 

 事件擾攘多年還小販一個公義

“桃花崗”事件到今年卻有突破性發展,檢察院起訴“桃花崗”事件中的商人丁文禮,涉嫌以虛假證言和加重詐騙轉售桃花崗謀利。檢察院指出,直至二零零零年,丁姓商人聘請律師向初級法院請求以“取得時效”或“和平佔有”方式取得桃花崗地段的所有權,丁姓商人在這宗民事訴訟中涉嫌故意提出不符事實的虛假陳述,以表面合法程序不當取得地段的業權,再將地段轉賣他人謀取巨額金錢利益,使得原本在地段長期佔有和使用的多個攤販無法經營,使他們經濟狀況陷入困境,造成極大傷害。檢察院完成偵訊後,正式以虛假證言罪及加重詐騙罪對丁姓商人提出控訴。

資料顯示,二零一二年,有發展商在桃花崗圍板,自稱是同年向一名丁姓商人買入地段,又出示物業登記文件,指桃花崗屬私家地,不是公地。工務局之後亦表示物業登記局資料顯示,地段在一九零四年已屬於完全所有權土地,即俗稱“私家地”,並非政府土地,民署此後亦再沒有為小販續牌。究竟是公地抑或私地,社會對由市政廳至民署數十年來為何向桃花崗小販發牌提出質疑。被迫遷的桃花崗小販更認為當年的民事訴訟中,有人提供假文件假證供,向檢察院提出刑事檢舉。

“桃花崗”商販表示,在去年十二月底收到檢察院的控訴書,得知檢察院以假口供及偽造文件罪起訴丁文禮,認為事件爭取多年,檢察院終以公義檢舉丁文禮,且認為丁文禮涉欺騙政府。桃花崗的攤販們在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三日對丁文禮進行檢舉,至今已經四年,檢察院以漫長的時間將桃花崗事件查明,至今終於公佈,對此感到開心,心裡感到一陣甜,希望澳門的司法制度能夠將壞人繩之於法,還桃花崗一個清白。商販又表示,事件在多年來除影響生計外,心理上亦有負擔,但只有抱著平常心面對問題。至於羅盛宗的索償案亦令他們有很大心理壓力,但相信法院查明真相後,會有合理做法。

「桃花崗」涉及另一宗民事案,是商人羅盛宗向丁文禮購買桃花崗後,指攤販未有遷出,導致未能發展土地的時間損失,要求攤販們賠償一百萬元。商販認為政府若果真正查明事件,應該不會要求他們作出賠償。

商販們在二零一零年就丁文禮涉嫌以偽造文件騙取桃花崗一事向檢察院作出檢舉,但羅盛宗是在二零一二年向丁文禮買下桃花崗,商販認為羅盛宗在買地時應該知道桃花崗涉及官司,並指事件仍未搞清楚,他就買下桃花崗,在買下就要承擔責任,又認為若果羅盛宗知道桃花崗的來龍去脈仍然購買,根本就是屬於買下賊贓。檢察院以虛假證言罪及加重詐騙罪起訴丁姓商人一案,於五月十四日於初級法院開庭。

當日在開庭經過大半個小時後,丁文禮仍未現身。合議庭主席葉迅生表示,法庭已經多次致電聯絡丁文禮,但仍沒收到回覆,而其代表律師亦表示無法與他聯絡。及後丁文禮透過秘書向律師表示身體不適,並將會向法庭提交合理解釋。葉迅生表示鑑於丁文禮有權自辯,宣布案件押後至七月再審,但如果丁文禮對是次缺席沒有合理解釋,需要對丁文禮進行罰款。葉迅生更強調如果丁文禮下次再無理缺席,會直接視作缺席審訊。檢察官於庭上亦要求在案中增加事實,指丁文禮將原來應該屬於特區政府的無主土地出售,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造成相當巨額的損失。檢舉丁文禮的桃花崗“商販德姐認為丁文禮做錯事應該出庭承認及面對,事件擾攘多年,德姐感到很大心理壓力,但強調為了公義亦要挺起胸膛面對。

 

  

小販檢舉和平佔有偽造發展商入稟索償一百萬

根據零九年法院對桃花崗的判決書的內容,當中提及姓丁發展商向羅若翰神父街的攤販收取租金(意味丁某向攤販租出檔位),而全部人(即小販)亦認同姓丁地產商是該房地產的主人。小販表示若他們向姓丁發展商交租,理應在財政局有租約登記,而收租的丁某亦應持有申報租金的收入及相關的報稅紀錄。他們反駁擺賣的地方並無房屋紀錄登記,指出從未有向丁某交租,小販每年只是向民政總署繳付准照費用,而且在丁某於零九年露面前與他從不認識,因此不可能認同他處置土地。懷疑有人向法院申請”和平佔有”時可能是持用假文件,由於質疑有關發展商申請獲得土地擁有權的合法性,小販向檢察院提出刑事檢舉。質疑當年透過”和平佔有”獲得土地的姓丁發展商申請獲得土地擁有權的合法性。

到二零一三年初,在場經營不願遷出的五檔商販被發展商入稟法院索償一百萬零一百元。金美泰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羅盛宗承認委託律師以勒遷作為理由到法院入稟,向桃花崗五檔商販索償一百萬零一百元。他表示由始至終商販從未表示會遷出,由於商販向檢察院提出追究有人以不正確手段霸佔桃花崗,但檢察院用了長時間處理案件,且該案目前仍然在進行中,假若檢察院作出判決土地的擁有權屬於合法,有需要保障金美泰置業在作出判決後可以取得土地。他又解釋不等待檢察院作出判決的原因是根本不能夠知道檢察院何時可以作出判決。若檢察院作出判決後商販仍不願遷出,再入稟就會多花幾年時間等待令發展拖延。

羅盛宗表示桃花崗的位置特殊,既不用?牌,亦不受政府監管,現時的情況是民署不理會,他作為業權人亦無能力去理會,但小販仍繼續在做生意,但卻不需要納稅及交租經營。他不承認以勢凌人,只不過是用不同的角度看問題,亦表示只是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他解釋索償一百萬零一百元是時間的損失,是以投資土地價值的利息計算,至於對於商販是否公平,則是見仁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