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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警檢二十萬毒品 三內地男涉案就擒

2014-05-24 00:00
【本報訊】司警搗破一個由內地人組成的販毒團伙,搜出超過二十萬元毒品。警方前晚在仔截查一名外賣毒品的男子,當場在其身上搜出k仔,其後在濠景花園一個住宅單位的分租房間搜查,再拘捕另外兩名男子,行動中遇到兩人反抗。司警搜獲可卡因、k仔、咖啡粉及大麻花等多類型毒品,相信販毒團伙運作至少一個多月,主要向夜場人士和賭博人士銷售。司警現正追緝一名在逃者,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

被捕三人分別姓謝及姓譚,湖南人。姓張,遼寧人。三人均二十七歲。司警早前在跟進一宗案件期間,根據線報顯示有販毒團伙進行販毒活動,經調查後鎖定目標進行監控。警方前(二十三日)晚在仔截查正準備外賣毒品的謝某,當場在其身上搜出少量k仔,隨後將其押返濠景花園一個住宅單位的分租房間搜查,在場的譚、張兩人見警立即發難作出反抗,但迅即被探員制服。

司警在房間內搜出二十五克可卡因、一百多克氯胺酮、一百三十二克咖啡粉、三點七克大麻花及七粒五仔,以及部分包裝分拆工具。司警表示,案中三名被捕者與一名在逃者合租現場的單位,用作收藏及分拆毒品,主要是向夜場人士和賭博人士以電話外賣的形式銷售。該販毒團伙運作至少一個多月,不排除毒品是由內地偷運入境。司警現將三人落案控以販毒罪名,案件已經交由檢察院處理。

 

 十七歲港男販毒 受檢院強制羈押

【本報訊】檢察院日前完成六名男子涉毒案的初步偵訊工作,涉案的六名嫌疑人其中17歲的香港男子阮某已被採取了羈押的強制措施。

案情顯示,涉案的六名嫌疑人包括四名本澳男子及兩名香港男子,年齡介於1736歲之間。本月21月淩晨開始至同日16時左右,警方經過跟蹤監視,分別在關閘旅遊巴士停泊區截查與阮某接觸的三名嫌疑人,在其中一人身上搜獲“可卡因”“氯胺酮”重約5餘克,三人承認合資以3000元價格向阮某購買毒品準備吸食。在巴波沙馬路新城市花園附近截查與阮某接觸的另一名嫌疑人吳某,在其身上搜獲“氯胺酮”重約2餘克,吳某承認曾兩次向阮某購買毒品吸食。最後在永利酒店大堂截查17歲的香港男子阮某及另一名嫌疑人陳某,在嫌疑人阮某身上搜獲“氯胺酮”重約4餘克,阮某承認欲將毒品出售給陳某,隨後警方在阮某住處搜獲“可卡因”“氯胺酮”連包裝重約100餘克。阮某供認因償還巨額賭債,一個月前自香港攜帶毒品來澳,在本澳北區一帶售賣。每晚收入達8000元澳門幣,所得款項主要用於償還賭債。

承辦檢察官分析案情及證據後,認為有強烈跡象顯示上述案件六名嫌疑人的行為涉嫌觸犯販毒等罪,其中十七歲港男阮某為主犯,販毒數量巨大,對本澳治安構成重大破壞,必須依法懲處。最後法官獲准對嫌疑人阮某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即時送往路環監獄羈押候審,其餘五名嫌疑人被採取其他必要的強制措施,案件交還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高官離補法周二表決   坊間質疑快刀斬亂麻

林香生:“唔好屈人”    皆按議事規則處理

【本報訊】高官離任補償法案至提出以來惹起強烈批判,而立法會周二將召開大會就法案進行表決,被質疑快刀斬亂麻。立法會代主席林香生昨表示,法案排期審議非由個人決定,而由執行委員會和小組會協調決定,一切按法定議事規則和正常程序進行,“唔好屈人”,他又稱,作為立法會代主席,只是按議事規則做好這個工作,本身沒有任何意圖,“亦唔再評論呢”。

對於《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引起社會爭議。更有議員質疑在小組會簽署意見書不足一星期,就立即進行細則性表決,與過往立法會審議其他法案的時間長度有落差,認為做法不尋常。立法會代主席林香生昨日出席活動接受傳媒訪問時稱,這個法案在立法會小組會已多次討論,根據議事規則排期到立法會大會細則性討論,是按一般常態去做,可能大家因有不同看法、不同見解,才認為該法案太快審議,但“能趕得切,梗係排埋上去”。

林香生又稱,法案排期審議非由個人決定,而由執行委員會和小組會協調決定,一切按正常程序進行,非主席要求加快,“唔好屈人”。他重申,這是程序性問題,小組委員會簽署意見書後,根據議事規則五日後便可召開大會,是常態處理。而作為立法會代主席,只是按議事規則做好這個工作,本身沒有任何意圖,“亦唔再評論呢”。

另外,有多個團體今日將發起遊行,要求撤回高官離補法案。而昨日續有團體和網上組織收集市民簽名,反對該法案。新澳門學社認為法案離譜,澳門人必須捍衛公帑。網上組織「學‧問‧公民」認為,政府在未能保障低下階層基本生活的情況下,卻急於完善高官保障是不合理,亦不滿法案未曾諮詢市民,希望透過行動鼓勵市民發聲,組織預計可收集二千個簽名,並將簽名遞交政府。

 

 

江門同鄉會今遊行支持特區政府

【本報訊】澳門江門同鄉會將於今日下午三時發起遊行,支持《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江門同鄉會會長梁伯進表示,法案內容較為全面,體現社會對精英人才的重視,有利於保障特區的整體利益,不能被抨擊為“因人設法”斷章取義地扭曲及抹黑法案,希望社會以理性態度和協商精神對法案提供建設性意見。

江門同鄉會昨日下午三時半假該會康樂中心舉行“支持特區政府制度化建設”新聞發佈會,宣佈將於今日下午發起遊行,支持《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澳門江門同鄉會會長梁伯進、副會長陳溥森、常務副會長黃曉媚、理事長梁耀宗、監事長甄瑞權以及該會會員等出席。

梁伯進表示,自回歸以來,本澳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均取得明顯進步,除市民的共同努力外,特區政府管理團隊亦功不可沒。隨著社會日益進步和發展,政府管理團隊建設需要與時俱進。本澳社會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高官退休保障法案,既體現社會對精英人才價值的重視,也顯示澳門民主制度對義務與保障的公平性。《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涵蓋面比較全面,有利政府高官新舊交替工作的順利進行,亦有利保障特區的整體利益。不能被抨擊為“因人設法”,更不應該因個別偏激的人士而把整個事件的性質扭曲,或是要求撤銷該法案。希望社會以理性態度和協商精神對法案提供建設性意見。

陳溥森表示,近來不斷有人借題發揮任意解讀,把特區政府的一項制度化建設貶為高官“自肥法案”,抹黑某些官員在度身訂造法案“?著數”。此言行誤導市民,有失偏頗,甚至不排除是某些人為追逐下一屆立法會的選票在挑動某種情緒。本澳人才緊缺,利用高薪吸引非公務人員的精英加入政府工作,既是當今環境的需要,也是加強特區政治體制方面的制度建設,有利於澳門的長遠發展。且法案並非針對指定的某個人,任何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市民,都可能成為未來本澳的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希望市民理性地討論問題,勿在不信任中互相虛耗抵消社會前進的動力。

江門同鄉會將在今日下午發起遊行,預計將有1000多人參與。遊行隊伍下午一時半在塔石廣場集合,三時正式出發,屆時將沿東望洋街、水坑尾街、約翰四世大馬路、區華利前地抵達終點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期間將有舞獅隊同行,以表支持法案。

 

 

不要陷入非理性的泥沼

最近社會對《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的討論頗為熱烈,贊同與質疑之聲都有,這本來很正常。但對一份屬於完善法制建設的保障法案,有的人對人不對事,扯到政治訴求和人身攻擊上面。

平心而論,政府希望透過建立一項制度,作為主要官員離職後的保障,同時作為吸引優秀人才進入政府服務巿民的條件之一,這項法案的原意並沒有錯。政府最近正就《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進行諮詢,社會雖然有不同意見,但基本都認同應該建立中央公積金,並期待法案儘快出台,因為大家都希望離開工作後有生活保障。同樣《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也是另一種形式的離任補償,為甚麼針對巿民的就得到肯定,針對主要官員就被貶為“自肥”呢?

再從另一角度看這件事:巿民作為納稅人,算是政府人員的“僱主”,要離任的官員工作十多年而不獲補償,這樣又合乎情理嗎?若有打工仔為同一僱主工作十五年離職時不獲分文,可能已被眾口鑠金,大罵這位僱主刻薄無良了。

有目共睹的是,回歸十五年,澳門無論在經濟、政治和社會都在高速發展,要配合這個發展速度,確保未來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是必要的。事實上第三屆特區政府就任以來,積極推出多項法律制度,例如進一步保障僱員權益的《勞動關係法》、規範地產行業的《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範樓花買賣的《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等,都是順應社會發展而作出的制度建設。儘管在實施的過程中有不盡完善之處,為邁出了讓社會各項事務範規化和制度化的重要一步,是保障社會未來發展的基礎,應該得到肯定。

建立《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之時,我們著眼的應是一項制度建設,讓主要官員有職業保障。這是一項普遍的制度,遠至美國、歐洲和俄羅斯,近至台灣,其領導官員在離任時都能享有補償和保障,因此這類制度既不是澳門特有,更稱不上度身訂造。另一方面,若能以開放的思維再深思:既然賦予了這些主要官員更多的職業權利和保障,其義務和責任相對也應更多和更大,日後巿民就更能要求這些官員履行更多的義務,盡更大的責任,更好地工作。

推出或修訂各種法律法規,是為了完善制度建設,實現科學施政、陽光政府。《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應被視為眾多制度建設的其中之一,也可在有相對完善職業保障的優厚條件下,聘用更優秀的人才。主要官員和坊間眾多工作職位一樣,也需要高薪引才,我們不能否認優厚的待遇和條件可吸引更多精英。

我們應該理性地思考,撇開情緒化的、針對個人的感情抗拒。建立《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不是?了某些個人,我們不能對人而不對事,因反對而反對,這樣只會陷入非理性的泥沼,不但讓社會淪於紛紛擾擾的爭論,還窒礙了政府建設制度保障社會發展的步伐。小城和諧溫情不再,隨之而起的是情緒化的攻擊和對抗,實在不是澳門之福。

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