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政府提出的法案內容,議員何潤生認為的確尚有很多不足和值得商榷的地方,如:
一、相較於政府參考了現有公務員公積金制度而制定的公務員主要官員離任補償百分比定為百分之十四,在缺乏科學依據或標準的前提下,將非公務員主要官員的離任補償計算百分比調升至百分之三十,本人對此持反對意見。
二、對於行政長官在任期間應否享有刑事豁免權,社會上出現較大爭議。本人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一方面是澳門特區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區負責,另一方面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領導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因此其具有雙重的憲制地位和憲制責任,是《基本法》所確立的。而參考外國經驗可見,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首長在任期內享有刑事豁免權均須透過憲法作出規範,因此,對於現時有關行政長官的刑事豁免權透過本地立法作出規範又是否適當?本人對此持保留態度,尚有待政府對此作出明晰。
三、法案中另一個爭議性較大的問題,就是此法案應否設追溯期,讓已離任的行政長官或主要官員享有相關保障。在此,本人必須指出,對於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離任限制以及保障制度實應一早確立,讓有關官員在上任前就應該知悉其權、利、責,而非拖延多年,至特區政府換屆此等尷尬時候才制訂。因而釀成日前有過萬人上街遊行反對有關法案,這無疑是特區政府施政失誤所致。
本人認為事情發展至此無疑是民怨累積所致。事實上,自歐文龍事件後,行政貪腐問題觸動了居民的神經,居民逐漸形成對政府不信任的印象,致使政府在推行政策或立法工作時,居民往往首先意識到的並非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是質疑相關政策或立法工作有否存在貪污腐敗、損民利己的情況。再者,現時針對主要官員及主管人員的規範散見於各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行政長官批示,而且,由這些零散法規所組成的「高官問責」制度只明確規定了官員的各種法定義務,卻欠缺調查及處罰機制,難起問責之效。而且,現時並沒有針對官員在政策執行中的失當,例如決策失誤、延誤施政等,建立一套公開的調查程序,以致每當社會發生重大公共事件時,社會只能依靠輿論壓力迫使政府透露更多資訊,致使居民一直詬病整個問責制度形同虛設。加上政府近年在處理住屋、交通、物價、醫療等眾多民生問題上成效不彰,更是激發了居民藉此機會發洩對特區政府施政的不滿。
因此,本人認為,特區政府應切實以「既為官員設定適當的保障,也平衡公帑合理使用以及社會共識意見」為原則,透過各種方式向公眾解釋法案的立法原意及用意,吸納社會各方意見,為有關立法工作尋求最大的共識,從而讓相關制度的建設真正符合澳門的社情以及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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