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察局由今年七月一日起調整有關規管措施。對於持中國護照過境澳門的旅客,首次入境時給予的逗留許可將由七天縮短至五天;若違反過境規定沒有前往目的地,第二次入境時獲給予之逗留許可則會由兩天縮短至一天;若再違反過境規定,且於六十天內第三次入境,將會被拒?入境,並於六十天以後方允許再入境,而獲給予之逗留許可則按上述的規定重新計算。
治安警察局曾於零八年調整過境措施,當時將首次入境給予的逗留期,由十四天減至七天,而第二次入境的逗留期則由七天減至兩天,並在三十天以後方允許再次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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