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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動物虐畜刑事化 最高囚三年罰款十萬

2014-06-20 00:00
【本報訊】久等的《動物保護法》法案終於出台,在社會強烈要求將虐畜刑事化下,政府放棄只罰款的初衷。法案建議對殘酷虐畜,並造成動物肢體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以及宰殺動物的違法者,處以刑罰最高監禁三年,罰款澳門幣二千元至十萬元不等。法案對出售動物和飼主的責任也有相關規定,若動物的住宿未符合規定或影響周邊環境,飼主須按時作出改善,期間須將動物交市政狗房暫管,否則構成違令罪。法案將於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完成討論《動物保護法》法律草案,禁止虐待、宰殺、遺棄及驅使動物搏鬥,或使其承受不必要的痛苦,並禁止展示或售賣未滿三個月齡的犬、貓。法案也規定在例外情況可宰殺動物,如為肉用和科學應用(犬貓除外)、控制動物群體疾病、解除動物傷病的痛苦、消滅鼠害,或避免危害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基於公共安全有即時危險。

最具爭議的處罰制度,法案建議應對殘酷對待動物的虐畜行為,並造成動物肢體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以及宰殺動物的違法者,處以刑事責任。刑罰最高監禁三年,罰款澳門幣二千元至最高澳門幣十萬元。若涉及刑事,警員有權介入調查。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稱,立法過程中政府聽取了各方意見,亦參照外地經驗,認為殘酷對待動物需負刑責是適當,至於遺棄動物不屬刑事,他稱要符合本地社情民意。

法案也規定了飼主的責任,如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飲用水及充足的活動空間;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時,作出必要的救助或阻止行為。而民政總署有權在動物未能得到良好照顧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如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或擾亂安寧,飼主須按期限改善,期間民署可將動物扣押並送往市政狗房暫時照顧。對於危害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的動物,民政總署可採取隔離檢疫、退回原產國或原產地等措施,不遵守以上規定將構成違令罪。同時,禁止捕捉野生動物,取得民政總署的預先許可,方可飼養野生動物。用於商業或康樂活動的動物,須取得民政總署的許可。

法案又規定犬隻出入公共地方不得讓未滿七歲者牽引,以及須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建築地盤、處理廢車場或廢料場所飼養的犬隻須領取犬隻准照、施行絕育手術,以及必要時需以鏈帶牽引。犬隻、馬匹及競賽動物准照由民政總署發出,須由十八歲及具備行為能力或屬合法成立的法人才有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