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已證事實得知,被告並非初犯,其曾於2012年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40條規定及處罰的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被判處7個月徒刑,緩期1年半執行,條件是須於兩個月內向受害人支付3000澳門元的賠償,然而,被告是在經法院多番嚴重警告後才支付相關賠償。
中級法院指出,被告在緩刑期內再次故意犯罪,更為嚴重的是,被告本次並沒有完全承認被歸責的事實。再者,中院認為對涉案的加重侮辱罪作出一般預防的必要性是非常急切的。因此,經綜合考慮整體情況後,中院認為不論對一般預防還是對特別預防而言,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並不適當也不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故中院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命令立即執行判處被告的徒刑。
參閱中級法院第750/2013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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