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城填海造地工程方面,行政當局官員在五月三十日立法會舉行的口頭質詢大會上表示,當延誤開始,政府已與承建商商討。發現承建商態度不太積極,經政府不斷催促、溝通、說明,甚至用了很多法律手段,如警告、勒令工期、強制進度表去督促後,承建商最近的工作態度已有很大調整,亦投入比較多的施工力量,填沙方面有很大進步,相信有可能在合約期內完成。官員並且強調法律有罰則,罰款相當於工程判給金額的某一個百分比,以A區工程十八億多元判給價計算,延期罰款金額巨大,相信承建商會考慮。然而,從過往不少經驗看,譬如北安碼頭工程等等,往往總是追加預算及延長工程期,法律監督機制效果不彰,令人懷疑當局是否「被牽著鼻子走」。
作為一種行政合同,公共工程的定制人,即行政當局應有相當的監督權與空間,確保公共工程能夠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才是法律的根本要義,若果總是推延,損害的往往是公共利益,亦有損政府的管治威信。因此,當局有必要檢討有關的批給制度,更加嚴格訂定批給條件、監督及處罰機制。
為此,議員宋碧琪向行政當局提出如下質詢:
一、怎樣檢討公共工程判給標準,譬如建立承攬人資料庫,對曾參與過公共工程的公司作出評級,作為未來評核標準參考之一,確保將來施工更有保證?
二、怎樣檢視法律監督處罰機制,如結合按量與按時計價的原則,若承攬人無法按時按量完成計劃進度,除了不獲得價金外,更應即時科處罰款,且罰款額更應逐漸累進,以確保公共工程進度及質量?
三、怎樣健全監督機制,並且落實官員責任制,既要追究工程遲緩的承攬人責任,也要追究官員監督不力的行政責任,才能真正確保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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