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全面掌握、評估各類涉毒犯罪形勢,才能綜合佈局反毒計劃,有效預防、打擊毒品犯罪。
出於此目的,2008年行政長官批示成立“禁毒委員會”,其“宗旨是協助政府訂定及落實以打擊毒品及藥物依賴為目的之政策、策略及計劃;並藉整體、跨部門及跨學科之方式去協調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及私人實體所開展之打擊毒品及藥物依賴的行動”。為達此目的,行政長官還賦予該委員會若干職權,如“訂定澳門特區打擊毒品及藥物依賴工作的策略,並統籌及協調其執行情況”,“就禁毒政策的執行情況給予意見,並提出改善建議”;“對與打擊毒品有關的法規草案、政策及措施提出意見”。2009年7月,禁毒委員會成立了“關注青少年毒品問題工作小組”;2011年,又下設成立了“禁毒法執行及跟進工作小組”,目的是:“協助檢視及協調有關禁毒法例之執行情況,以及提供完善法例措施之意見”
顯然,該委員會肩負有綜合統籌、協調反毒法律政策和行動的職責,有責任從法律制度、教育、打擊措施等方面全面檢討、完善本澳的反毒政策和措施。
鑒於以上,議員陳美儀向行政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1.從2008年成立以來,是否有對“禁毒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檢討、如何評估該委員會的工作成效;圍繞“協助政府訂定及落實以打擊毒品及藥物依賴為目的之政策、策略及計劃;並藉整體、跨部門及跨學科之方式去協調開展之打擊毒品及藥物依賴的行動”做了哪些工作?
2.“禁毒委員會”是否有對有關禁毒法例進行檢討;現行有關禁毒法律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內容?
3.《刑法典》和《道路交通法》對“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和“醉酒駕駛或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分別規定要處以徒刑刑罰,但《刑法典》44條規定“科處之徒刑不超逾六個月者,須以相等日數之罰金或以其他可科處之非剝奪自由之刑罰代替之”。如此就意味著,因毒駕判處刑罰,卻可以罰金代替刑罰,這無疑降低了法律對“毒駕”行為的阻嚇力,也導致危害較大的毒駕個案時有發生。禁毒委員會是否有研究此問題,是否有建議要修改法律即規定因毒駕判處刑罰一律不可用罰金代替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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