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世界各地實施民主制度的國家或地區,上至最高領導人下至一般官員,均有引咎辭職的傳統。比如上月韓國總理就因「歲月」號沉船事故引咎辭職,至於歐美國家、日本等高官甚至首相引咎辭職的事例也不在少數。中國內地自二零零三年「非典」之後也有不少官員在各類事件中引咎辭職,廣州還在二零零九年頒布《廣州市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不僅詳細規定了五類將被問責的過失,還列明包括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責令辭職等八種問責方式,具有較高的操作性。二零一二年甘肅省出台《甘肅省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實施辦法(試行)》,甚至規定對於報紙、電視、廣播電台、網路等媒體曝光的問題,可以啟動官員問責調查程序。這些規定當中有些經驗值得澳門借鑒。
為此,議員施家倫向當局提出如下質詢:
一、現行法律法規對主要官員的責任只是簡單規定為:「主要官員須依法施政……否則,須負上相對的政治、民事、財政及刑事等責任」,其中政治責任在要配合立法會工作之外只簡單說明需向長官承擔責任,至於如何承擔哪些責任,則隻字未提。考慮到澳門「熟人社會」特色,請問政府會否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相關制度,增設「引咎辭職」制度,讓主要官員在必要時須為相關事件負上政治責任,或者規定可直接依媒體曝光問題啟動官員問責調查程序?
二、政府早前提出建設、完善及落實官員問責與績效評審制度以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包括本人在內的多位議員均多次就此提出質詢,政府也在多次回覆中表示將結合「市民滿意度調查」及服務評審機制作出研究改善,讓官員績效與政策執行效果及服務質素加以緊扣。政府又稱會研究引入中立評審機構的可行性,更全面和多角度對績效作出評審。請問相關的研究、檢討和改善工作進展如何?
三、此外,鑒於部份市民對施政效能的認受性較低,若能夠將績效評審的標準和結果進行一定程度的公佈,相信有利於建立政府「賞罰分明」的公正形象。請問當局會否考慮全面公開各司局官員施政績效的評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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