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一些移動空氣污染源外,固定空氣污染源的問題亦不能忽視,特別是有部份的污染源靠近民居,且為數不少,如食肆油煙、修車場或汽車美容所使用的噴漆等,如食肆油煙以致近五年來有關空氣污染投訴數字中的主要投訴項目,足見這些固定空氣污染源亦對居民生活造成莫大的影響。
根據《基本法》第11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實行環境保護。」雖然只是短短一句,但仍足以明確指出保護環境屬特區政府的責任。然而主要的現行法律只有一九九一年制訂的第2/91/M號法律《環境政策綱要法》,由於該法律只屬綱要性質,往往只具指導的原則而欠缺具體化措施,因此必須仰賴政府去將有關規定充實方能使其具可操作性。故此政府有義務完善整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制度,但針對上述一些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污染源管制,至今仍未完成有關法律制度的建設,例如在用車輛尾氣排放以及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部份早於前年進行諮詢,但具體的法律法規草案至今仍未見出台,而食肆油煙、修車場或汽車美容等接近民居的固定空氣污染源更不在今年初進行的《「制訂澳門重大固定空氣污染源排放標準及完善監管制度」諮詢文本》的諮詢範圍之中。倘若上述立法工作繼續維持在「只聞樓梯響」的階段,無疑是進一步損害居民享受優質生活環境的權利。
針對上述問題,議員何潤生提出以下質詢:
一、現時本澳機動車輛排放的尾氣為主要空氣污染源之一,雖然特區政府於近年為新進口的機動車輛排放訂下了標準,但針對在用車輛的規管,自前年開始進行諮詢後一直未見有關法律法規出台,這些在用車輛才是最為迫切要規管的對象;以及《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行政法規的諮詢工作亦早於前年開展,但有關部門公佈的《澳門環境保護規劃(二零一零至二零二零)近期實施及成效評估》卻表示兩者正處於「分析整理」或「正制訂六」階段,完全沒有提及具體的工作進度。請問針對在用車輛的立法工作進度如何?預計何時能夠出台?
二、針對一些接近民居的固定空氣污染源,《澳門環境保護規劃(二零一零至二零二零)》中有列明要控制這些主要的污染源六,而於《澳門環境保護規劃(二零一零至二零二零)近期實施及成效評估》仍只提到食肆油煙排放標準「現正制訂一」,但對於修車場或汽車美容所產生的空氣污染仍是隻字不提,請問有關部門何時才完成上述污染源的規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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