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文本中建議法律明確賦予治安警察局對的士違法行為的監察及處罰權限,由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共同負責監察工作,將“放蛇”的概念嚴格訂為執法人員以隱藏身份的方式對違法行為調查取證。法務局局長張永春解釋,例如執法人員以遊客身份乘搭的士,如果的士司機開價或繞路,在此情況下執法人員可表露身份及取證,亦即是執法人員用隱藏身份取證的手段。張永春強調“放蛇”必須是被動式執法,且法律要有明確規定,強調法例上是禁止教唆及引誘犯罪。
文本又建議在的士車廂安裝錄音監察系統。法務局局長張永春表示,車廂內安裝錄音系統在執法上已可具備還原事實的作用,除可以監察的士司機是否存在議價、濫收車資等違法行為,亦可防止的士司機遭乘客冤枉的情況出現,同時保護到的士司機的權益。對於車廂內的錄音監察系統是否侵犯隱私權的問題張永春指出,的士屬於公共交通工具,即使的士車廂是封閉空間,但也屬於公共空間。另外,的士車廂內須張貼提示,令乘客得知車廂內已安裝錄音監察系統,並引入“的士服務智能管理系統”,實時紀錄車輛行駛路線、營運狀態。
諮詢文本中指出,不論是解決的士服務中的違規行為,還是解決居民及遊客“打的難”的問題,核心在於如何解決目前的士數量不足,的士服務供求關係失衡的問題,否則僅是強化監管措施,難以起到標本兼治作用。文本提出增發的士牌照,應使的士回歸到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的性質,因此需要檢討實行已久的“公開競投,價高者得”的發牌制度,避免直接或間接賦予的士牌照以投資功效,可考慮發出有年期的公司及個人牌照,但需要訂定全新、嚴格的運營規範,強化的士服務的監管措施,並對現存的士牌照持有者的合法利益及合理訴求作出妥善的回應及處理。
張永春表示,政府提出增設的士“釘牌”制度,針對嚴重及重覆違規的情況,但至於違規多少次才會採取釘牌手段,張永春表示會參考相關法律及透過諮詢聽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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