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法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之前一直在用途屬於住宅、居住或工業大廈地舖經營地產業務,因營業場所未符合新法規定而不獲發牌,不少業者因此無法繼續經營,是次法律修改後,允許有關經營者申請為期五年的臨時准照,但有效期屆滿後仍須遷往法定的商用樓宇內,才會獲發正式准照。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表決通過該修訂法案。
列席的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表示,希望透過設立過渡條文,讓因為經營場所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未能獲牌照的人士,有時間使場所符合規定,預料將有一百九十五名中介申請臨時牌照,有關部門已準備就緒,臨時牌照有效期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據資料,目前約有兩百間房地產中介公司的經營場所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局已發出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及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合共一千七百零四個,當中臨時准照有一千四百八十五個、准照有二百一十九個;而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合共五千一百七十五個,當中臨時准照有四千五百四十個、准照有六百三十五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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