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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放蛇與比例原則

2014-10-05 00:00
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開腔明言要嚴打的士業界「害群之馬」,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則對民眾曉之以「旅遊城市持續發展」的大義,把的士亂象問題上升到澳門的城市形象問題。幾番言論義正辭嚴,可見澳門引入的士「放蛇」制度似已箭在弦上,勢在必行。現在公眾諮詢期已過,政府雖仍未正式公佈統計資料,但從目前輿論和汪局長所謂的「市民基本無異議」來看,民眾與業界普遍承認引入「放蛇」能有效遏止違規現象,筆者對此點亦不反對。然而,某政策「有效」是否即等同實施該政策為「合宜」,則應審慎思考,切勿掉以輕心。

何謂「合宜」?比較專業的名詞當為「比例原則」,簡單來說,可以包含三個面向:第一,政策所使用的手段須適合於政策目的的達成(適當性);第二,手段不超過達致目的的必要程度,即所謂「殺雞焉用牛刀」,此乃為儘量減少手段對市民的損害(必要性);第三,須衡量手段所造成的損害,必須比達到目的所獲致的利益為少,儘管這已採用了最輕微的手段(衡量性)。「放蛇」制度有威懾力,具成效,能達到打擊的士亂象的目的,但這僅僅意味著它通過了「適當性」的檢驗;然而,民間或專業人士的反對意見,卻主要從「必要性」和「衡量性」兩方面著眼,而這才應是討論此一政策時最應留意之處,而不能單單因其「有效」整肅業界,一洗民眾對「神憎鬼厭」的士佬的怨氣,就大表贊成,無視其他層面的合宜性問題。

警方在掃毒、掃賭或對付其他有組織犯罪時,之所以使用「放蛇」這種主動蒐證的方式,是因為由於其餘被動的蒐證渠道難以發揮作用,比如我們不可能期待毒品買家會親自舉報有人販毒;另一方面,「放蛇」亦僅限用於針對嚴重犯罪,所以作如此規限,並非執法部門畫地自牢,而是「放蛇」本身即為具有爭議性的蒐證手段:採用此種隱藏警員身份的方式,接近目標人物進行主動蒐證,實際上即已某程度假定了目標人物是嫌犯,否則毋須主動接近作偵查;這種「仍未做出不法舉動便遭到懷疑」的蒐證,一方面對目標人物並不公平,隱含有某種歧視意味;更嚴重的是,若這是受到容許的,那麼如警察社會般不分晝夜以各種隱蔽形式監視人民的做法也應受到容許,因為這同樣是假定將會有人犯罪而作出的主動蒐證行為,只不過「有人」擴大至「全部人」而已。

基於以上原因,「放蛇」行動始終侷限於針對較嚴重的有組織犯罪,以免此種主動蒐證方式不當地無限制擴大至其他層面,終致一發不可收拾。然而,的士濫收車資、拒載等行徑,只屬輕微違規,雖然或許影響到市民日常生活或「旅遊休閒城市」的名聲,但似無合理的原因援用此種針對嚴重犯罪的「放蛇」蒐證方式,一來其他被動蒐證渠道如市民舉報等仍然有效,二來「放蛇」的法理爭議性與負面效果過大,如坊間指出這將加劇的士業界的污名化現象等批評,實非無的放矢。故就「必要性」來看,實不合於比例原則。

的士「放蛇」還面臨另一個兩難問題。當局多次強調「放蛇」只是類似便衣警察式的「隱蔽蒐證」,而非引誘犯罪式的「釣魚執法」;但正如法制研究學會會長陳華強指出,法官多接納執法人員的意見,在實際行動時,警員是被動地進行隱蔽蒐證,還是主動引誘犯罪,實在不得而知,而為免執法人員權力過大,也為了檢控時取得物證支持,故仍須在的士車廂內加裝錄音「黑盒」,而這將涉及私隱的問題。那麼到底是保障個人私隱重要?還是取締的士違規較重要?就比例原則中的「衡量性」而言,為打擊的士違規此一目的,而犧牲個人私隱,這中間的損益比似亦不合比例。

還是這句:殺雞焉用牛刀。儘管政府多次強調的士違規問題是城市形象的問題,但並不代表我們應以城市形象級別的「重藥」來對付的士違規的「輕症」。不是說的士違規現象不嚴重,而是再嚴重也好,也是的士違規,不必動用違反比例原則的如此「辣招」。汪局長和各立法會議員其實也提出了不少其他可行的方案,惟社會各界因飽受「的士佬」多年折磨,而訴諸情感,偏要聚焦於「有效」但最不「合宜」的一個方案。還望汪局長與市民,在參詳各種提議後,能理性思考,「對症下藥」。

彭咸

 

 

 

語言權的概念與落實:再思粵語保育

二零一零年廣州民眾因反對電視臺改用普通話廣播而發起的「撐粵語行動」,可謂首開近年粵語保育熱潮的先河。此役所以具有標誌性的意義,筆者認為乃在於它彰示了粵語母語人士對維護自身「文化權」的自覺,以及相對於操普通話的「主流」中國人,其逐漸摶成的共同少數族群意識。

當代政治哲學學者WillKymlicka曾指出,少數族群權利可分為文化權、自治權及政治參與權三大類。誠然,少數族群之所以為少數族群,即緣於它擁有一套相對於主流族群的文化及傳統價值,從而形成強烈的自我認同;而事實上,往往這種自我認同都是依靠「共同的語言」才得以建立、摶成的。因此,若說「文化權」的概念源於意識到自身的文化弱勢、並企圖正當化「捍衛少數族群的文化」此一保育舉動;那麼,在這「文化權」的核心,便是「語言權」。

「語言權」的概念,歷史並不長,其出現亦是由於二十世紀中葉後西方對少數族群存續的重視,故它的定義至今仍是眾說紛紜;但基本說來,這一概念除了指個人「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之外,更關懷在集體層次上,某一少數族群語言如何保育的存續問題。「語言權」既包含個人和集體這兩個層次,則其「權利」的概念亦可分成兩個向度,有學者稱之為「消極的語言權」和「積極的語言權」:前者指「容忍性」的權利,即政府不禁止個人使用某種語言,容許其流播,但亦採取不作為的態度,不特別以政策支持或提倡;相對地,後者便是「提倡性」的權利,指政府立法或透過具體措施,積極促進推廣某種語言,如強制母語教學等。

從「語言保育」出發,若該語言已到了需要加以「保育」的困局,則可見其「語言活力」已逐漸減弱(如語言的社會地位低、使用人口少、無制度面之支持等),或受到另一強勢語言的同化威脅;是以,下文將援引「積極的語言權」的觀點,回顧其他地方「語言保育」的經典例子,看看「語言權」的概念如何得以落實。

先看瑞士。瑞士聯邦明訂有四種「國家語言」,包括德語、法語、意大利語和羅曼什語,其中前三種屬「官方語言」。就人數來說,德語使用人口逾六成,法語接近三成,意大利語近一成,而羅曼什語則不足百分之一。為使多語種能同時並存,瑞士聯邦劃分成多個「語言區」,更有部分是「雙語區」以至「三語區」;在各語言區內,公共機關及教育等所使用者皆以該區之語言為主,但學生仍須必修第二官方語言及選修第三官方語言,公務人員則更要求最少精通兩種官方語言。值得一提的是,為力求各語言地位平等,瑞士聯邦的正式國名並不採用四種國語的任何一種,而是以古老的拉丁文書寫。

就這來看,瑞士可謂落實了保障「語言權」的兩大原則:地位規劃和語言區隔。地位規劃,意指賦予或改變某種語言的政治社會地位,如通過國家語言或官方語言的制訂、教學語言的選擇,以及標籤在何種場合下應使用何種語言等等。就實際情況而言,被認為不正式的、社會地位較低的語言,傾向較易滅絕,如國民政府遷臺後,在臺灣全面推行國語,學校禁說其他語言/方言,閩南話地位即急劇下降,並常被國語使用者視為不能登大雅之堂的非正式語;時至今日,除老一輩人仍用作溝通外,閩南語已幾乎不見於一般公開社交場合。而與此相反,對某語言進行「地位規劃」,提升地位,自有助於其存續。至於「語言區隔」,乃為了避免強勢語言入侵而同化弱勢語言,所進行適當的地理分隔策略。

瑞士的「語言區隔」政策屬於溫和路線,因其仍鼓勵學習其餘的官方語言;相反,加拿大魁北克省的「區隔」就嚴厲得多。由於歷史原因,魁北克的法語使用者在以英語主導的加拿大中儼如二等公民。一九七七年,魁北克議會通過《法語憲章》,規定法語為魁北克省唯一的官方語言,但遭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宣佈違憲,此後英語法語之間便勢成水火;經過多番抗爭,聯邦政府妥協,於八七年簽訂《米奇湖協議》,承認法語在魁北克的地位。

比較以上二例,港澳或廣州粵語的情況不像瑞士,但其「地位規劃」的具體操作仍值得我們參考;否則,若不作任何措施,任由粵語的政治社會地位滑落,粵語滅絕則恐怕只在一、兩代之間的事:第一步往往是從教學語言的轉變開始,接著便是公開場合用語,以及日常的交際語言;設想粵語已被「趕出」這些社會範疇之外,則離滅絕不遠矣。再看魁北克。魁北克法語人士對待英語的入侵與同化可謂毫不手軟,嚴厲實施語言區隔,儘管形成了另一種境內的法語中心主義,但確實成功達到弱勢語言保育的目的。作為加拿大之一省,魁北克與整個聯邦政府的力量自然不成比例,但卻透過持續而實在的抗爭,使聯邦政府妥協,爭取到應有的「文化權」與「語言權」,這其中的奧妙,或許正值得港澳認真借鑑。

不律

 

 

 

勿製造警民對立讓佔中失焦

佔中行動,迄今已進入「遍地開花」的階段,由民眾自發組織、策劃,一洗以往嘉年華式社運的頹風,無論後續發展如何,其意義之大已非一週前罷課剛開始的時候可比;然而,此階段亦是行動訴求最容易失焦的階段,因戰線過長,輿論多半集中於數處現場的突發狀況,再加上各自為政,所謂爭取公民提名的「真普選」初衷已逐漸淡化,訴求過多過亂,而網上轉發的資訊也已傾向「揭發」警察的過當行徑為主,支持佔中者聲討警察,反對者則加以迴護,面書上各類罵戰和冷嘲熱諷不斷,以致更出現了同情警察的「藍絲帶」標誌,與「黃絲帶」大打對臺;原本是民眾和政府(不論是港府或中央)之間的拉鋸,現在卻演變成抗爭者與警察的對壘。

群眾運動到了這個階段,已不懼鎮壓清場(除非出動軍隊),相反,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在民眾開始厭倦抗爭的情況下,防止從內部而發的瓦解,穩住形勢並持續至終局,力保民意籌碼以利協商;因此,輿論的走向在此時便最具影響力,稍一不慎,使民眾對行動反感,便前功盡棄。當權者對此自然心知肚明。他們曉得,只要人民認為行動帶來擾亂社會、脫離日常生活軌道等負面效果的「不滿值」,高於對抗爭初衷的「期望值」和「熱情度」,便是社運的失敗之時。所以當權者要做的事情不多,就是讓輿論發酵醞釀,適時「加鹽加醋」,例如暗地派黑幫到場擾亂秩序、走溫和路線使集會群情渙散、捏造消息誘發中立民眾對示威之反感等;總之,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讓佔中訴求失焦,讓其自動瓦解。

然而,輿論戰階段開始後,「做壞市」的一方最容易是自己人。要保守還是冒進、堅守陣地還是擴大戰圈,種種的路線之爭往往直接導致運動分裂;而如上所說的,聚焦於「警民對立論」的資訊潮和罵戰潮,也常消耗掉大家的精力與熱情,更讓當權者從中開脫,使行動初衷變質。

警察在九二七、九二八的誇張行徑,是促使佔中規模擴大的轉捩點;但持續塑造「警民對立」的輿論態勢,卻是把雙刃劍:運用得好就能以此保住抗爭民眾的激憤之情,但也隨時讓佔中的本質偏移,並在民眾內部引起對立。本來站在抗爭者對立面的理應是當權者,現在卻置換成前線警務人員;輿論「洩憤」的對象改變,政府官員能鬆一口氣、暫避風頭,自然樂見其成。他們清楚得很:第一枚催淚彈會使全城譁然,但第二枚、第三枚不會;擲得越多,勢頭轉變得越快,警察便成了代罪羔羊;而警察身份特殊,總能博得不少同情,讓部分溫和派市民為其開腔護航,抗爭內部的分歧便由此開始。

同樣的情況,半年前的太陽花學運便曾經上映。筆者身在臺灣,眼見三二三行政院清場後矛頭全指向警察,焦點從服貿本身轉移至警民對立,攻佔立法院和行政院的「非法」性質被放大,並讓支持警察維護法紀者引為口實,演成雙方對罵,之後便是綿延數星期的輿論泥漿摔角期。當然學運領袖心知不妙,做了許多後續處理工作,這是後話;但也可見焦點一經模糊,便是一子錯滿盤皆落索,影響之大,不可不察。

其實「警民對立」的成因,常在群眾情感用事,繼而走向偏頗。部分抗爭民眾不守規矩、用暴力,便被指為暴民;部分警務人員濫用職權、「殺紅眼」,便被說是無恥。各據一隅,也是剛好而已。然而我們總是樂見此種輕率的「警民對立」二元論,把「個人」提升到「集體」,結果就是放過自己那邊的害群之馬,而也使得對方就著這點緊咬不放;至於最應聚焦在鏡頭下放大檢視的當權者,卻早已遁去無蹤。

佔中「遍地開花」,已是香港回歸後的歷史創舉;「開花」最終能否「結果」,則端看今後輿論的走向。澳門人也要站出來聲援,不是因為真能對鄰埠造成甚麼實質影響,而是我們都知道:香港的下場就是我們最好的下場,香港的自由和民主就是我們最大限度的自由和民主;所以這一役,決不能退。(本文撰於十一前夕)

鈞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