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兄弟姓medayer,法國裔,分別三十二歲及二十二歲。報稱職業是教師及紋身師,兩人持澳門身份證。
現場位於山水園斜巷一個空置地盤外圍。十六日晚上十一時許,附近居民發覺現場突然冒出大量濃煙,一張棄置的梳化突然著火焚燒,且火勢一度猛烈,多名街坊見狀恐火勢會蔓延至附近住宅,於是立即走出合力撲救將火救熄。消防隨後派員到場調查,認為火警起因有可疑,於是知會司警接手處理。
司警在場發現地上遺留多個煙頭。據現場消息表示,事發前有兩名外籍人士在梳化附近抽煙及閒聊,但未能確定是否遺下火種又或刻意點燃梳化引至火警,司警隨後在附近一個地鋪找到兩人,並將兩人帶返問話。司警懷疑兩人在地盤外用打火機燒著梳化,再推向地盤竹棚令火勢蔓延,之後離開現場返回附近地舖居所。
調查期間兩人表現不合作,且口供前後矛盾。司警懷疑兩人是因為地盤發出的噪音影響日常生活,因此縱火發洩。司警現將兩人落案控以縱火罪,案件已經交由檢察院處理。
財政預算收入增幅微
議員冀善用豐厚儲備
【本報訊】政府明年度財政預算總收入逾一千五百億澳門元,較今年增幅不到百分之一,當中超過七成收入仍來自博彩稅,至於總開支增幅百分之七點九至八百三十七點一億元,包括一系列惠民措施支約九十八億元。有議員認為本澳賭收連跌五個月,為經濟發展敲響警號,期望新一屆政府在經濟政策上做好風險評估,在長效機制建設上,需善用豐厚的財政儲備資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昨日到立法會引介明年度特區政府財政預算,當中收入總預算額約為一千五百四十六點五億澳門元,較今年增加約十點三億元,增幅為零點七個百分點。在公共預算收入方面,明年的“博彩特別稅”預計一千一百五十五億元,與今年預算持平。
譚伯源稱,明年的開支預算總額約八百三十七點一億元,較今年增加約六十一億元,增幅百分之七點九,其中,政府明年度一系列的惠民措施,包括現金分享和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等,總開支約九十八點五億元。明年投資預算與今年相若,約一百四十七點八億元,當中超過五億元的項目包括有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人工島、集體運輸系統、填海造地及交通樞紐等。
議員關翠杏在立法會議程前表示,本澳賭收連跌五個月,為經濟發展敲響警號。她認為面對本澳將要進入中期發展階段,期望新一屆政府在經濟政策上做好風險評估。在民生政策方面,必須針對民怨日深的房屋、交通、醫療、教育、社會設施等問題採取果斷措施。在長效機制建設上,需善用豐厚的財政儲備資源。
議員施家倫促請新一屆特區政府做好市民安居工作,要求完善舊區重建和公屋政策的法律和制度。議員劉永誠指出,本澳博彩毛收入連續五個月下跌,本澳應藉這個時機加快多元產業發展,讓澳門的經濟結構過渡轉型。支持其它產業發展壯大,減少對博彩業的依賴。
妻向小三收樓
兩度提告敗訴
【本報訊】1965年8月16日,歐陽某(男)與何某(女)在中國內地登記結婚。婚後,歐陽某與黃某發生婚外情,並一直維持情侶關係。1987年10月1日,歐陽某在與何某仍維持婚姻關係的情況下,按中國傳統習俗與黃某舉行了婚禮。1994年11月18日,歐陽某透過公證書將位於祐漢新村第四街的一處房產無償贈與了黃某。從1997年開始,黃某在此經營接送中心。2005年1月16日,歐陽某去世。隨著強制性財產清冊程序的展開,何某發現了其丈夫於生前無償贈與黃某的房產。2009年,何某(第一原告)連同四名子女(第二至第五原告)針對黃某(第一被告)及其三名子女(第二至第四被告)向澳門初級法院提起通常訴訟程序宣告之訴,請求法院宣告歐陽某向第一被告作出的贈與為無效,並判處眾被告向他們返還相關房產。第一被告則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宣告其以時效取得的方式獲得相關房產的所有權。
初級法院民事庭裁定訴訟部分勝訴,以作出贈與行為時生效的1966年《民法典》第953條結合第2196條的規定(“向與已婚之贈與人通姦之人作出之贈與無效”)為依據,宣告該贈與為無效,但認定第一被告已滿足時效取得的全部要件,裁定眾被告無須向眾原告作出返還。
眾原告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提出一個違反公共秩序且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的無效行為不能產生任何法律效力,不屬於《民法典》第1182條第1款所指的原則上能適當取得所有權的方式,因此第一被告的占有為無依據的占有,根據《民法典》第1219條b項的規定,其時效取得的期限為15年,而非10年。
中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了審理,指出根據現行澳門《民法典》第1183條第1款的規定,不論法律行為的非有效是由實體原因導致還是形式原因導致的,只要占有是以原則上能適當取得所有權的方式獲得,那麼占有人對物的占有就是有依據的占有。在本案中,贈與從原則上講是一個能適當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方式,而第一被告也正是憑藉相關的贈與公證書作出了不動產取得登記,繼而擁有該房產,並在此經營接送中心,因此她對房產的占有為有依據的占有。
合議庭指出,儘管贈與行為被宣告為無效,但這並不影響占有的效力,因為在本案中第一被告對相關房產所有權的取得並不是源自一個有效的憑證(贈與公證書),而是源自一個在該物權取得憑證的基礎上作出的和平、善意的“良好占有”的行為,也就是時效取得。時效取得是原始取得物權的方式,而不是繼受取得物權的方式,從而不受取得憑證所沾有之瑕疵的影響。因此法院對贈與行為所作的無效宣告並不妨礙第一被告以時效取得的方式獲得相關房產的所有權。
鑒於第一被告在長達十餘年的時間里對相關房產行使善意及有依據的占有,且在本案中適當地提出了時效取得的申請,因此理應裁定第一被告為相關房產的所有權人。
基於以上的理由,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確認了第一審法院的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254/201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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