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人再次接到類似個案,有關個案於二零一一年向當局求助,期間雖然有多次檢測,但是依然沒有出示責任報告。今年四月再次檢測,卻至今都未有向當事人出示檢測報告。在當事人一再催促之下,則表示於十二月再次檢測。可以想像的是,當事人這三年飽受水浸困擾而求助無門的心情。但是難以想像的是,當局在近四年的時間裏居然沒有找出滲漏水的源頭,至今都未有給當事人確切的答覆。
本人為此問題曾多次書面質詢當局,但是當局除了一再強調的部份業主不配合、市面檢測機構較少、專業檢測機構人力資源不足和正在進行檢討修法等理由外,對於修法時間表、人資不足解決辦法及不能履行三十個工作日內出示檢測報告承諾等問題避而不談,顯得目前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的跨部門合作機制出現嚴重問題,有關部門未能急民所急、缺乏施政應有的擔當。
為此,議員施家倫再次質詢如下,希望當局正面回答:
一、有關當局在實際操作中經常出現檢測排期漫長、三十個工作日內無法出具檢測報告的情況,亦清晰知道是由市面檢測架構較少、人資不足等問題引發。相關部門是否曾為此展開磋商研討?至今有何對策?
二、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機制明確提出,土地工務運輸局有責任界定維修責任單位。然而,有市民反映,當局每次檢測排期幾個月,近十次檢測只是出示檢測報告,未能界定維修責任單位。當局對於一年以上仍未能界定維修責任單位的個案有無進行核查、分析、歸類及優先處理?除了業主配合外,導致部份個案長年未能界定責任單位的原因還有哪些?曾經尋求過哪些解決辦法?
三、當局曾表示已就如何解決難入屋問題考慮修法的可行性,希望藉著《民法典》修改一併考慮。目前就其中哪些條款提出了哪些具體的修改建議?預計多久可以進入立法程序?由於民法典的修改涉及系統性工程,會否考慮就其中條款進行專門修訂以加快其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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