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議將家庭成員間做出的家暴行為列作公罪處罰。法案規定,家庭暴力行為是指家庭成員間故意作出的侵犯生命、傷害身體或健康且後果非屬輕微、身體或精神虐待、性侵犯、侵犯人身自由的不法行為。
法案建議修改《刑法典》中“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虐待未成年人、無能力之人或使之過度勞累”、“恐嚇”、“脅迫”及“告訴”等條文,將家庭成員間做出的家暴行為以公罪的方式加以處罰。此外,法案也透過修改《刑法典》有關的條文,將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全部改為公罪。
對於家暴受害者的援助及保護,建議社工局或其他政府部門可協助為家暴受害人提供暫時安置的場所,以便脫離施暴者的控制;若符合法律規定,受害人可獲得經濟上的援助,以便消除在經濟上對施暴者的依賴;當社工局認為有需要時,這些保護及援助措施可延伸至與受害人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員,例如未成年子女。
而施暴者成為嫌犯後,法官除按《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命令採用強制措施外,家暴受害人可向初級法院聲請對施暴者採取一系列的緊急強制措施,以保護受害人不再受到家暴的傷害,例如命令施暴者遷出家庭居所,禁止施暴者接近、接觸或騷擾受害人等。法案同時建議提供改過機會,檢察院可應家暴受害人或嫌犯的聲請,暫時中止訴訟程序,參加防止家暴的特別計劃或接受心理輔導。法案並建議建立家庭暴力個案中央登記系統,法律生效後三年再作檢討。
行政會已完成討論《家暴法》法案,政府同時會提出修改《刑法典》多項相關條文,包括將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全部改為公罪。但《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建議的對象不包括同性同居關係。
法務局副局長梁葆瑩表示,家暴內容較抽象,法案不能具體細節地列明什麼行為屬於家暴,當懷疑發生家暴時,要由執法人員因應案情判斷相關行為造成的後果是輕微或嚴重,日後將透過課程培訓執法人員及前線社工,並加強與檢察院的溝通。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