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勞務中介公司在澳門成行成市,所謂樹大有枯枝,眾多的勞務中介公司之中,有部分經營手法極有問題,嚴重剝削勞動人員的利益。如部分中介公司會以「手續需要」為名,扣留勞工證件,以至其不能到別的勞務公司登記,或向其他公司介紹的僱主提供服務,剝奪勞工的自由及選擇權利。現時法例對中介公司的勞務費是由介紹所與勞工雙方協定,並無金額上限,導致每間勞務公司收取的費用不一,容易造成市場混亂,有些公司更以條件不合為理由,一直沒有向勞工介紹工作,或是在成功介紹後,說僱主不滿意勞工表現要求解僱,之後仍然向勞工每月收取介紹費,手法欠妥。
因此,議員陳虹提出以下質詢:
一、勞工事務局黃志雄局長在本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立法會口頭質詢大會上表示,短期內就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及《勞動關係法》的框架方案交由社協討論,請問現時修法進展如何?會否進行公開咨詢?
二、現時對於職業介紹所的法律制度由第32/94/M號法令規管,該法令已實施二十年,當中許多條文已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請問當局會否檢討相關法律條文,並盡快修法?
三、本澳現時的家傭質素參差,常有僱主投訴所聘家傭貨不對辦,藉故「博炒」以轉換其他職種,請問當局如何做好家傭市場的監管,確保家傭的質素能回應居民的需求,並保障到僱傭雙方的合法合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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