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行政長官批示一份,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三二五/二0一三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醫護服務」的合同。批示指出,鑑於判給健匯醫療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醫護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所以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作出批示,許可與健匯醫療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醫護服務」的合同,金額為澳門幣二百九十八萬元,並分段支付如下:二零一三年為五十二萬元、二零一四年為一百六十二萬元,以及二零一五年為八十四萬元。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上述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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