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珠海一女子以護工名義與有婦之夫同居長達十年,男子因病辭世後,該女子持男子生前遺囑,一紙訴狀將原配告至法院,要求憑遺囑繼承男子名下房產、退休費、喪葬費補貼、撫恤金、保險金等合計四十六萬多元。珠海香洲區法院一審認定原告違背公序良俗,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近日,珠海中級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遺囑將財產留給同居女子
王大強與原配妻子馮宇菲於一九七二年結婚。一九八四年,王大強起訴馮宇菲要求離婚,香洲區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為由判決不准離婚。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始,馮宇菲與王大強分居。從一九九五年開始,原告鄺飛飛與王大強共同生活。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王大強病危。當日他立下遺囑:「本人王大強為防止今後不測,立遺囑如下:一、珠海市胡灣里一巷××房歸我所有的產權部分由鄺飛飛女士所有;二、我去世後應得的工資、撫恤、補貼等全部收入和其他財產歸鄺飛飛所有。」遺囑中所涉房屋係王大強與馮宇菲於一九八九年共同購買。二0一一年五月七日,王大強死亡。
同居女子持遺囑狀告原配
二0一0年三月一日,王大強欠條寫明鄺飛飛自二000年三月始對其護理,每月工資最少一千五百元,以後逐年增加,現欠薪二萬一千五百元。此後,鄺飛飛向香洲區法院起訴王大強及馮宇菲,並以欠條為據,要求兩人支付十年的護理費二萬一千五百元。香洲區法院於二0一0年五月作出民事判決,確認鄺飛飛與王大強係非法同居關係,並非雇傭關係,駁回鄺飛飛訴求。鄺飛飛不服上訴。案經審理,法院確認了王大強遺囑的真實性,認定鄺飛飛是在明知王大強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法院認為,王大強在與馮宇菲婚姻關係尚存的情況下,將財產遺贈與之有同居關係的鄺飛飛,有悖公序良俗,故其遺贈行為無效,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鄺飛飛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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