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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惠嫻稱社保基金發予長者養老金 不計入家團每月總收入

2014-02-10 00:00
 【特訊】立法議員陳明金提出書面質詢如下:
 一、養老金是否計入家團收入作為申請社屋、經屋的申請依據,房屋局的規定,不僅對社屋、經屋區別對待,就連社屋申請同一項政策,還以年齡區分。當局如此規定的理據為何?又是否公平?
 二、法律規定,年滿六十歲符合條件的長者可提前獲發養老金,除了每月按比例不能足額領取外,並無其他的附加條件。房屋局以年齡劃分作為是否計入家團收入的依據,有無違反法律精神?房屋局有無與社保基金溝通,對類似的排他性條款,有足夠的提示告知申請者可能引發的後果?
 房屋局代局長郭惠嫻答覆如下:
 根據經第一四一/二0一二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二九六/二00九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選擇房屋前,房屋局須重新審查候選人是否符合申請社會房屋的要件,倘候選人不符合法規規定的申請要件,獲甄選的候選人從總輪候名單中除名;而第三款則規定,收入包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所取得的收入,尤其是:(一)從自顧工作或為他人工作而取得的收益;(二)補助金、退休金或退伍金;(三)法定的社會福利或保障制度所發放的款項,但依法不被視為收入除外;(四)從工商業活動、不動產、著作權及財務運用所取得的收益。而第四/二0一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沒有指明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給付的養老金不被視為收入,故該局將上指養老金及其他社會保障的給付計算入輪候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內。
 然而,為使長者在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政府通過第一七九/二0一二號行政長官批示,放寬了社會房屋申請的條件,當中規定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六十五歲的受益人的養老金金額不計入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內,放寬範圍僅限於年滿六十五歲的長者,但在計算社會房屋的每月租金時仍視為每月收入。
 在經濟房屋申請條件方面,根據第一0/二0一一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本局將上指養老金及其他社會保障的給付計算入申請家團每月之收入內,年滿六十五歲的長者亦然。
 公共資源合理分配是特區政府施政考量的重點,基於公共房屋資源有限,故在計算社屋房屋申請家團的每月總收入時,放寬範圍僅限於年滿六十五歲的長者。◇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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