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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昌建議政府 助善豐小業主獲法援

2014-03-08 00:00
 【專訪】政府之前宣稱有關善豐花園全面檢測報告於三月完成,立法議員吳國昌指正,如果政府仍沒有解決方案,善豐花園小業主可提起司法訴訟去控告善豐的發展商及承建商、隔鄰地盤發展商及政府等四方面的涉事角色。他並指出,由於善豐花園事件是一宗很特殊的重大關係案件,尤其關乎澳門怎樣公道處理這事件,以及需清晰現行法制有否存在漏洞等要素,因此,政府有責任協助小業主取得司法援助,以可跨越進入司法審理程序的門檻。
 吳國昌昨日接受傳媒訪問指出,善豐花園事件拖了一年多時間政府仍未有解決方案,同時在無解決方案下仍然未進入法院審理,由此導致問題嚴重化。他認為,政府在三月份對善豐補充調查有結果若還未有解決方案時,小業主可提起司法訴訟控告善豐花園的發展商及承建商在樓宇建築涉嫌質量問題;隔鄰地盤發展商,其工程涉嫌對善豐花園建築物做成一些損害;以及政府在對善豐花園建築工程和蘇豪薈地基工程的監管不力,導致小業主蒙受損失,「政府當年為何容許善豐的主力樁質量很差情況下,都發出入伙紙。」
 他亦提及由於政府參與了協助居民而會否令到居民不好意思告政府?他強調,主要調查工作是政府,其會否掌握調查方向而引導到一個不可以追究政府在監管的責任?這是值得留意的問題。
 對於善豐花園原建築商在大廈工程接近完成前,將建築責任轉移到其子公司的另一間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吳國昌認為,這是上世紀九十代年本澳建築行業開始走向集團化的一種商業安排,這在許多地方都有這樣營運模式。然而,縱使建築責任作出了轉移,但發展商對樓宇安全或質量問題的責任是不可「甩身」的。他強調,作出樓宇出售的發展商是善豐花園事件的第一責任人,故小業主要司法訴訟的第一個控告角色就是發展商。吳國昌還指出,在事件中的母公司是不可以「切割」責任的;而母公司與子公司一種「光榮歸於父,災難歸於子」的雙重標準並不合理,他說:「有任何責任需要承擔,無理由全部推向子公司,母公司就完全無責任。」
 另一方面,善豐小業主日前對傳媒表示,善豐訴訟的啟動費用需要八百萬元,擔心單憑小業主是無法追討應有賠償。吳國昌指出,善豐事件是本澳的一個不幸。而根據司法援助的原則,是要保障任何人不會單純因為經濟上負擔不起,而不能入稟法院討回公道。 他認為,政府是有責任協助善豐小業主能夠司法援助。工務局是善豐樓宇的監管部門故有利益情況,因此,相關協助小業主能提起司法訴訟的,應是作為善豐事件跨部門小組成員的法務局,「應該安排好適當機制讓小業主可以用到司法援助機制,從而應付到司法訴訟『入門』(按金)這一關,來進行司法訴訟。
 他亦表示,善豐小業主如果無法透過一般程序取得司法援助,那就需要特首出手了。「特首當初應承咗,拍曬心口,無論如何都會幫手調查到底。(如果小業主)在現有司法援助機制下都不足以跨過這個(進入司法)門檻,基於這是一個特別重大的不幸案件,在公眾尋找到最後公道的情況下,就要特別處理。這個就需要特首。」
 吳國昌強調善豐事件如能夠跨過門檻而進入司法審理程序,不僅對善豐小業主有直接好處外,同時對整個澳門怎樣公道處理這件事都有好處。他稱,如果法院作出發展商及承建商在事件都無需承擔責任的案例,「那就真的法制有漏洞。這單官司並非單純為了小業主利益問題,而且還在(檢驗)本澳法制是否存有漏洞。因此,政府幫小業主跨過這個門檻是很應該的。」◇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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