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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一名證人庭上稱沒有「做手腳」 墓地案交回文件中有正本

2014-04-12 00:00
 【專訪】初級法院昨日繼續審理民署十幅永久墓地涉及的瀆職審。證人李家輝表示,於二0一二年初得悉伍秉賢將會向其提交有關墓地文件,但不知當中會有正本文件。合議庭主席林炳輝認為,如果作參考資料,不應該用原始文件。
 案中首被告為譚偉文;次被告為李偉農,第三被告馮惠星;第四被告邵國權。
 合議庭昨日繼續聽取證人袁燕玲(前民署管委委員伍秉賢的秘書),她在庭上回應辯方律師時表示,不太記得在檢察院落的口供,但強調不是在檢察院講大話,可能表達得不好。她重申,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當時伍秉賢在放假,她亦在放假,但放假前應同事要求,於八月十三日回民署幫手開標,所以即使放假也回民署,另一方面,亦收到伍秉賢的長途電話,要求幫手找十幅永久墓地文件,因此,在八月十三日開標後,便與第四被告邵國權去媽閣找十幅永久墓地文件,承認過程中沒有知會邵國權的上司,即第三被告馮惠星,行為上有疏忽,但結果都是找不到文件。
 辯方代表律師質疑,一個管委秘書可直按指示其他部門人員工作,代表律師又認為,邵國權於八月十二日去找過十幅永久墓地文件,但找不到,在翌日即十三日,袁燕玲與他去媽閣找永久墓地文件,結果亦找不到,不過,八月十三日十幅墓地文件被其他同事正正在媽閣找到。
 袁燕玲否認在十幅永久墓地事件「做手腳」。
 昨日焦點證人是前民署副主席張素梅,她在庭上表示,二00二年至二00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任民署副主席,她在庭上表示,知道有關墓地文件是放在媽閣,但曾經受水浸影響,文件需要整理。她又稱,不清楚文件擺於放位置和細節,當時是按正常程序工作,但因為時間太長,確實不記得。
 輔助人歐寶蓮在提問張素梅時,多次被法官截住,要求直接問問題。歐稱已很直接,希望法官不要窒住問問題,又稱,法官容許辯方律師問證人問很長時間。
 林炳輝嚴肅強調,沒有窒住輔助人,只希望輔助人直接問問題,不要自圓其說,擾亂法庭,浪費大家時間。
 林炳輝又表示,容許辯方律師長時間問證人,是因為辯方律師問的問題是關係到案件重點,例如有無人取走十幅永久墓地資料,之後又放回的問題。
 昨日第三個出庭做證人的是在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工作的李家輝。他在庭上表示,二00一年一月份入職,到一二年一月份才擔任墳場職務主管工作。他先後多次在庭上表示,二0一0年五月份,接到袁燕玲電話,稱需要到媽閣找文件,他是接待袁燕玲並帶領到有關辦公室找文件,他本人沒有與袁燕玲一起找文件,亦沒有問袁燕玲找甚麼文件。他亦多次表示,沒有見過十幅永久墓地文件。
 助理檢察長陳達夫問及伍秉賢於二0一二年五月份向李家輝交回一至八號有關墓地的文件,但實際只有七個編號,當中少了二號。
 李家輝表示,伍秉賢交回的文件編號是一至八,欠二號是因為二號文件內容在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已存有,不用再交。他又表示,無問及伍秉賢為何退回文件,但在二0一二年一月時,與伍秉賢,馮志星及邵國權開會,伍秉賢稱因為曾在海島市做過墳場工作,可以整理後予他(李家輝)保存參考。方便掌握墳場運作。
 陳達夫再問李家輝有關伍秉賢提交墓地資料屬宏觀還是為個別人申請。
 李家輝記為是宏觀,令工作有根有據。
 合議庭主席林炳輝問李家輝,知不知道伍秉賢交回文件中有正本,為甚麼要保存。
 李家輝表示不清楚。
 林炳輝再問,唔明白,已有「巴曲」條碼,有正本,即代表文件存在,正本屬公產,離職也不能帶走,如果是為方便你(李家輝)管理工作,但你又無詳細翻閱有關文件,即拒絕(伍秉賢)對你的好意。此外,如你說有關文件是宏觀,不一定用正本,影印本已足夠。又認為,文件應該放在檔案室,不應是個人保存,有正本應該抽起。
 李家輝表示,無細緻看過有關文件,真的不知道原因。
 輔助人歐寶蓮又向李家輝問到,如果有關八個文件夾,伍秉賢不交出來,則無人知道文件存在。
 李家輝稱,應該無人知。
 陳達夫在庭上亦問及李家輝,在檢察院錄取口供中,提及找文件如「做場戲」。
 李家輝表示,「應該不會咁樣講」,上級要求去找文件就盡量去找,不會話做「大龍鳳」、「做場戲」。
 案件將於兩周後續審。◇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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