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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炳權稱計劃試行三年後檢討「央積金制」 倡設共同及個人供款制

2014-04-16 00:00
 【專訪】政府推出《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諮詢文本,提出設立共同供款及個人供款兩種計劃,建議設立權益歸屬比例和設立僱主共款部份作為解僱賠償的抵扣兩個方案,讓市民二選其一。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表示,有關制度試行三年後會作檢討,有否具備條件強制性形式進行。
 文本共分四個部份,包括制度的背景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公積金制度簡介,制度概述及建議內容、私人退休金計劃與中央公積金制度的銜接和諮詢討論重點。
 文本建議公積金個人帳戶由政府管理,供款帳戶及保留帳戶組成。文本提出兩種供款計劃,分別為共同供款及個人供款,讓所有年滿十八歲的澳門居民,不論就業與否,均可加入制度;建議百分之五為最低供款比率,僱主及僱員雙方可協議更高的供款比率。已參與共同供款計劃的帳戶擁有人,可同時參與個人供款計劃。
 文本建議設立兩種方案讓公眾二擇其一,方案一是設立權益歸屬比例,當僱員轉職或離職時,可根據供款年期按比例取得僱主供款部份的全部或部份累計款項。方案二是設立僱主供款部份作為解僱賠償的抵扣,當僱員自願離職情況下,僱員及僱主供款的累計款項全歸僱員擁有。然而,方案二將允許僱主供款部份的累計款項可用作支付僱主不以合理理由或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解僱賠償的金額。若僱主供款的可抵扣部份不足以支付賠償,僱主仍須支付差額。但可作抵扣的僱主供款部份須每年按百分之五遞減,直至供款年期滿二十年,可抵扣的比率為零。
 文本亦提出方案解決累算權益的可攜性問題,讓僱員/個人可選擇將款項以轉移至制度內的小帳戶繼續滾存。而有關款項的提取方面,建議沿用《公積金個人帳戶》的規定。但建議新增當帳戶擁有年滿六十歲,可一次以退休為理由申領款項(終生只可使用一次),而其後倘有供款及累算權益仍需待年滿六十五歲時才可提取。同時為照顧不同人士退休生活模式,文本針對上述的提取方式建議可以維持每年全取或分取,又或者以年金方式發放。(年金方式者須供款時間十五年或以上)
 葉炳權表示,文本建議推出稅務優惠措施,鼓勵和吸引已設有私退金制度的公司參與,可扣減的經營成本上限為僱員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十五。
 文本中細述私退金與央積金制度間的銜接問題,分為凍結和轉移兩方式。
 葉炳權希望廣聽意見,之後會盡快分析整理及製作總結報告交由社協討論。他亦期盼有關立法進程能推進,指政府計劃試行三年,再作檢討是否具備條件推行強制性央積金制度。
 被問及兩個方案差異大,尤其對衝機制在香港已異議,為何政府仍然提出這種建議?他回應香港也只是討論,未有結果。◇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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