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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被取銷聘僱外勞許可 公司上訴中院獲勝訴

2014-05-08 00:00
 【特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二00七年,人力資源辦公室許可信德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聘僱兩名外地勞工,分別擔任副總廚和糕點師的職務。與此同時,該公司的員工甲聲稱被無理解僱並提出申訴。二00八年,勞工事務局經調查後聲稱因該公司無合理理由解僱了員工甲,故違反了第四/九八/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經人資辦重新評估及考慮後,決定取消該公司聘僱兩名外勞的許可。該公司不服,向人資辦提出聲明異議,表示從沒有解僱甲,只是其與上級溝通時存在誤解,更曾多次向其解釋並請求其返回工作但遭拒絕。儘管如此,人資辦維持了其決定。該公司繼而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卻同樣遭駁回,故決定針對其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認為被上訴的決定違反基本法的規定,且存在事實前提的錯誤、欠缺理由說明及欠缺聽證等瑕疵。
 中級法院指出,從有關勞動輕微違反的案件內已證事實顯示,上訴實體並沒有解僱甲,故按法律推定不存在解僱的事實。然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五七九條第一款規定,行政當局可透過完全反證推翻該推定,但其沒有這樣做。換言之,行政當局在作出取消聘僱許可的決定時所基於的事實前提並不存在,則其決定因存在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而無效,且應被撤銷。
 此外,行政當局僅單憑勞工局聲稱上訴實體違反第四/九八/M號法律便取消了聘僱許可,但事實上該局並沒有援用上述法規的任何條文加以說明其理由,故根本無法得知兩名外勞被取消工作許可的具體原因為何。因此,無論從事實角度、還是從法律角度來看,理由說明方面均顯得明顯不充份,其決定應被撤銷。
 再者,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三條規定,行政當局在調查完結後,原則上須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尤其在本案中涉及具侵犯性、剝奪性或處罰性的行政活動當中,辯護權及參與權均起著重要作用。但行政當局在作出取消聘僱許可的決定前沒有遵守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原則,故其決定應被撤銷。
 綜上所述,中院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行為。
 參閱中級法院第五二五/二00八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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