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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廠污染排放及設施管理」法規六月一日生效 違反排放標準最高可罰40萬

2014-05-23 00:00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行政法規草案。該行政法規自今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鑑於本澳現時的重大固定空氣污染源中,以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排放問題最為嚴重,尤其粉塵的排效,因此,特區政府制訂了《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行政法規草案,從法律層面優先監管該類場所的空氣污染排放,以更好地保障本澳的環境質素和居民健康。
 據介紹,行政法規草案從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設施管理兩方面管制水泥製造工業場所。在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方面,草案規定,自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至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水泥製造工業場所須立即遵守等同於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四九一五-二00四的顆粒物排放標準,而緊接自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將實施更為嚴格的排放標準,該排放標準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四九一五-二0一三的最新顆粒物排放標準。同時,草案亦規定,相關水泥製造工業場所須每六個月向環境保護局提交由該局認可的檢測機構所發出的檢測報告,但不影響環境保護局隨時主動對該類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進行監察。
 在設施管理方面,草案建議規範水泥製造工業場所在生產和運作過程中應採用的設施和污染控制措施,其中包括︰一、水泥原料及熟料的裝卸、輸送和儲存須採用密封式的設施或設備;二、其他可對空氣質量造成影響的物料須堆放於設有圍板及頂蓋的區域內,以及須設置自動灑水系統等防塵措施;三、須於密封式的設施內進行生產和包裝工序,以及須設置粉塵收集及處理設備;四、須在運輸車輛出入位置設置自動洗車設施,而車輛運載物料時須以合適物料完好覆蓋貨斗;五、場所內的通道須經常清掃和清洗。
 草案建議由環境保護局負責監察行政法規的遵守情況。對於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情況,草案建議科處澳門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罰款;對於違反有關設施管理規定的情況,建議科處澳門幣一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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