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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區兩議員指該條款已不合時宜 提案修改勞動法解僱補償

2014-05-23 00:00
 【專訪】立法議員吳國昌和區錦新日前向立法會主席提案修改第七/二00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規定。
 第七十條規定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須付解僱補償的條件,月薪數值不許超過澳門幣一萬四千元。他們指出,在最初訂定一萬四千元的一九九八年時,此月薪上限覆蓋率逾百分之九十,但十六年後的今天,其覆蓋率不足本地居民工作者的一半,再以一萬四千元為上限實在不合時宜。從一九九八年至二零一年,本地居民工作收入中位數已經由當年約五千元的水平,顯著增長至一萬五千元;增長率百分之二百。因此,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須付解僱補償的上限金額適當調升至澳門幣三萬元,以配合經濟發展,增幅絕不過份。
 此外,《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第三款所規定的「無論勞動關係的期間多長,第一款所指賠償的最高金額以在解除合同之月僱員的基本報酬的十二倍為限」亦是一個不合理的規限。按《按動關係法》所規定,單方解僱最高的補償每年二十天計算(為同一僱主工作超過十年),以十二倍所限,即一位僱員為同一僱主工作若超過十八年,則超出部份就不會獲得補償。這項上限對長期為同一僱主工作的資深勞動者極不公平,理應刪除。◇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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