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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執法人員身份的被動式調查手段」 張永春:透過法律明確規定

2014-08-15 00:00

◎ 當局一再明確「放蛇」概念及其嚴格規定。

【專訪】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和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昨日再就《檢討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法律制度》諮詢文件部分內容作說明,希望市民和業界充分了解條文。

張永春解釋,尚有部分人士對於被俗稱「放蛇」的調查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構成引誘犯罪,而存有疑問,有必要作出說明。

他表示,由於「放蛇」並非法律概念,社會上對「放蛇」方式的認知也各有不同,因此諮詢文本建議將「放蛇」的概念嚴格限定為「隱藏執法人員身份的被動式調查手段」,不能教唆或誘導的士司機作出違法行為,否則以該手段獲取的證據無效。

其實隱藏執法人員身份的調查手段在刑事偵查中經常採用,有法律界觀點認為按照現行法律的一般規定,已經可以應用在的士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但是考慮社會上對「放蛇」是否構成引誘犯罪的疑惑,且為消除執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灰色地帶,保障的士司機的合法權益,因此建議透過法律明確作出規定。

在實務操作方面,為避免將來出現非法搜集證據的情況,有關執法人員需要有充分的立法律培訓和嚴格的執法指引,同時透過在的士車廂內安裝錄音監察設備,可以避免出現「釣魚執法」的情況,對合法運營的的士司機加以保障。

對於將來可能有些司機為了應對「放蛇」,聘請「艇仔」替自己拉客的情況,可考慮參考鄰近地區的立法經驗,例如上海、深圳、香港及台灣均禁止由其他人為的士攬客的行為,否則將對招攬者和司機作出處罰。

其次針對的士司機的違規行為建立「扣分」制度方面,同時處於相應的罰款的作法也有先例。對於是否引入專門針對的士司機違規行為的「扣分制」,以便更有效應對有關的違規行為,將在諮詢期間充分聽取包括的士業界在內的社會各界的意見。

三要說明的是關於在的士車廂內安裝錄音監察設備的問題,指出業界的反應是比較接受的。因設備是純錄音,不會包含影像。但對於有人擔憂私隱上的顧慮也可以理解。為消除司機和乘客的擔憂,首先應該對車廂內裝有錄音設備及其目的作出明確的提示,其次是必須對錄音資料的讀取、保存作出明確的規範,訂定僅在發現違法行為或投訴時,方可由專門的人員翻查特定時段的錄音資料,嚴格禁止任何影響、干擾、毀壞錄音設備、非法獲取錄音資料或將錄音資料轉作他用的行為。

汪雲表示,若立法程序順利,明年到期再發新牌的的士會使用新法。張永春就表示,司機若拿到了的士牌,就代表了接受「遊戲」規則,應該自律。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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