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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緩衝區的設立

2014-08-20 00:00

四百多年來中西文化交流碰撞的歷史軌跡,使澳門擁有豐富多樣的珍貴文化遺產,當中具有深厚的藝術、建築和歷史等價值與內涵。因此,保護文化遺產不僅是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重要基石,同時也是發展文化旅遊,實現經濟發展適度多元的基本保障。

自二00五年「澳門歷史城區」正式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文化遺產緩衝區的保護已有明確要求。為保護文化遺產,必需考慮到城市建設、政府政策及公眾參與等因素,並以立法方式明確規範下來。所以根據早前通過的第十一/二0一三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當中訂定了有關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確立了文化遺產的定義及保護範圍、評定程序及標準等內容。法律已經於今年(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文化遺產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涵蓋了被評定的不動產(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及場所)、被評定的動產(例如具重要文化價值的玉石、瓷器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例如粵劇、魚行醉龍節、南音說唱)、考古遺產、古樹名木以及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澳門歷史城區」。

除了訂定了有關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確立文化遺產的定義及保護範圍、評定程序及標準等內容外,《文化遺產保護法》亦明確了澳門被評定的不動產須設立緩衝區,從而更有效保存文化遺產及其周邊地區景觀的完整性,合理維護並發揮其重要文化價值。

文物建築及其周邊的環境特色和歷史氛圍,組成了豐富鮮明的時代印記的有機整體。「緩衝區」是指維護被評定的不動產的觀感,又或基於空間或審美整合的理由,因而與被評定的不動產不可分割的自然形成或修築而成的周邊範圍。試想像因配合急速的城市發展進程,媽閣廟的周邊地區被改建成商業圈,密集地豎立風格、形態大相逕庭的現代摩天高樓,昔日的歷史氛圍與生活模式迅即斷裂,人們再難以觀賞和感受到媽閣廟及其周邊環境所共建的景觀特點及空間氛圍,也難以從中回溯和了解澳門悠久的港口歷史及與之交融的民間傳統信俗。

為了使文物建築以及其周邊環境得到良好的保護,《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開宗明義,規定從保護和弘揚的角度出發,判斷設立緩衝區實屬必要情況,為被評定的不動產及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不動產設立緩衝區。這樣,不僅能確保文物建築以及其周邊環境的景觀及歷史氛圍互相協調,同時,其設定範圍的考慮也完善地保護了私人財產,達至各方利益平衡。而緩衝區的範圍及內容,包括其擴大或縮小,或是內容的更改,均須由核准評定的行政法規所設定,以加強保護的力度。

有關《文化遺產保護法》內規定緩衝區的其他內容,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上)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十一/二0一三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和三十一條。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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