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可以概括為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司法獨立的地方政治體制。上周本欄介紹了行政長官的規定,以下將介紹《基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以及司法機關的規定。
澳門特區行政機關
《基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澳門特區政府是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特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政府設司、局、廳、處。各司司長與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和海關關長均為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並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特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制訂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辦理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
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澳門特區立法機關
《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除第一屆外,每屆任期四年。第一屆立法會由廿三名議員組成,第二屆立法會由廿七名議員組成,第三屆及第四屆立法會由廿九名議員組成,第五屆(即現屆)立法會由三十三名議員組成,其中十四名由直接選舉產生,十二名由間接選舉產生,七名由行政長官委任。
《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職權包括:依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就公共利益問題辯論;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等。
澳門特區司法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包括法院和檢察院。《基本法》規定法院獨立審判,祇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門特區設立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是澳門特區法院等級中的最高機關,行使《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區的終審權。
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各級法院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終審法院院長則必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檢察長由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
檢察院的職能包括: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領導刑事偵查,確保刑事訴訟;監督法律實施及維護合法權益。(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第六十七、六十八、七十一、 八十二、 八十三、八十四及九十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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