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委昨日召開會議,引介「職業介紹所准照及運作制度」修訂條例,建議引入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又容許職介所向僱主收服務費,而外僱就規定最多收取一個月薪酬等。
身兼協調員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表示,本澳現時有一百四十九間職介所是收費,有七間不收費的。政府建議引入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每間職介所需要配備一名,未來考慮以公開考試方式,驗證指導員資格。
文本容許職介所向僱主收費,且無定上限,但在外僱方面,則規定不能超過一個月的薪酬。同時加強了罰則,若如扣留證件等嚴重情節,會吊銷牌照。
他指出,現時勞資雙方協議,明年一月三十日前會向執委會提交意見,爭取儘快進入立法程序,以回應社會需求。
勞方代表李振宇認同修訂方向,認為指導員制度有利提升職介所服務素質和運作透明度。同時法案吸收了工會意見。職介所不可對遊客或外僱跳槽提供服務。他強調,一切的關鍵,仍是在執法力度,未來會加緊作意見收集,向執委會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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