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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與非禮罪立法」研討會認為 澳有需要設性別平權機構

2014-11-17 00:00

◎ 「性騷擾與非禮罪立法」研討會。

【專訪】在一個探討「性騷擾與非禮罪立法」研討會上,與會者督促政府推動相關立法的同時,亦參考香港做法設立專門處理性別平等權利的機構,以及參考台灣模式規定企業和學校等制定有關性別權利的政策,以本身行政程序處罰性騷擾和非禮的施害人。

特區政府早前稱,將在明年就性騷擾與非禮罪立法事宜向公眾展開諮詢。就此,「性犯罪關注組」及《論盡媒體》昨午舉辦探討「性騷擾與非禮罪立法」研討會。現時,本澳刑法並沒有性騷擾及非禮的罪行,只可透過侮辱罪處理,但這是私罪,需要受害人自聘律師提起司法訴訟,難以有效打擊性騷擾與非禮行為。

性犯罪關注組法律顧問張麗華指出,現時法律將性騷擾和非禮列入侮辱罪,罰則最高只是三個月徒刑或科處一百二十日罰金,阻嚇作用不足。她表示,法庭通常對低刑期的案件多以科處罰金,這無疑形成了「有錢就可以解決問題」的狀況。另外,如果沒有被判監禁,施害人在刑事記錄上就會被隱藏了。張麗華還強調,由於本澳的受害人多是不想公開遭性騷擾或非禮的傷害經歷,若法律未能有效處罰犯罪者,那就會造成「行為人繼續行為,受害人繼續躲藏」的情況,這對社會不利,可能造成更多性犯罪案件。

早前澳門大學曝出有教師非禮女學生,研討會嘉賓甘雪玲指出,經常有娛樂場員工投訴被客人甚至有博企上司性騷擾或非禮,但博企內部的防治措施不足,且多是以息事寧人而不了了之,更沒有報警處理。再者,受害人多是受社會觀念保守影響,社會上發生許多性騷擾和非禮案件的受害人則少有公開案情。她建議設立相關專責的委員會協助受害者維護權益,以及督促政府加強對學生和市民的宣傳教育。

有與會學者介紹了台灣在推行性別平等權利的經驗。資訊顯示,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台灣工作場所必須制訂指引,防治及處理性騷擾事件。無論是公家或私人機構都要遵守。其中企業和學校都設有處理機制,譬如台灣銀行訂定其「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及「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公開揭示並聲明如下:一、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或性侵害。二、性騷擾他人者,依法得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則;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者,其罰則加重二分之一。三、性騷擾或性侵害他人者,除有法律上之刑事及民事責任外,銀行亦將依內部規定懲處。四、發現或知悉性騷擾事件,可去電銀行申訴專線。

關注組臨時召集人仇國平認為,本澳對性騷擾和非禮行為,不僅需立法上設置罪名。同時最重要有一個機制處理這些事件,如在外地許多機構包括學校和企業等,須按法律要求設有專門辦公室處理涉包括性騷擾與非禮等行為,如果相關工作場所或學校沒有處理這類事件的機制,那僱主或校長就要被處罰。但現時本澳沒有這類機制,而政府也欠缺推行教育宣傳,「在工作場所講色情笑話,或者上級向下級提出性要求,其實許多,包括在賭場以至在學校,都有許多個案。」

他指出,在未立法前,機構或學校應先設立處理的行政措施是非常重要。「現在侮辱罪是私罪,受害人自己聘請律師,非常之費時失事。如果有一個行政程序會降低這類事件的處理成本,對打擊這些罪行更加有效,對受害人保障更加大。」而參考外地經驗對性騷擾,其實在工作場所都有行政措施處分作出性騷擾者以及保障受害的員工和學生,「行政措施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換言之,相關案件在未去到法院之前,機構和學校就必須有行政措施及其機制作出處理。仇國平又表示,現時本澳沒有平等機會和反歧視等法例,政府應趁機會解決性別歧視問題,這樣會更有效保障市民。他建議,設立如香港的平等機會委員會,「巴黎公約要求有一個人權委員會,處理該地區人權事務,而性騷擾涉及性別歧視,因此,類似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或更高層人權委員,本澳有需要設立,由一些專門人士處理這些事情,「現在澳門非常欠缺這方面。平機會是其中方法。」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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