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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對可宰殺奄奄一息動物有不同意見 認「禁放生」會惹社會爭議

2014-11-29 00:00

 ◎ 立法會一常會昨與政府代表,繼續討論《動物保護法》法案。

【專訪】政府代表昨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表明,若《動物保護法》獲立法會通過後正式生效時,本澳禁止放生動物。然而,「放生」是宗教常有做法和民間傳統習俗,這項條款有可能在社會尤其宗教界引起爭議。另外,對於法案保留讓市民對處於奄奄一息動物可宰殺的「為解除動物傷病的痛苦者」條款,也引起爭議,當如何讓動物「安樂死」?議員中有質疑如何準確判斷動物痛苦程度及市民採取人道行為時應該用甚麼手法。

一常會昨繼續審議《動物保護法》法案,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偕民署等官員列席,聽取議員意見,以及闡釋政府立法取向和相關條款涵意。

法案第三條規定,「禁止虐待動物,使其承受不必要的痛苦。」一常會主席關翠杏會後向傳媒指出,委員會認為這條文表述簡單及不清晰,由於觸犯將面對刑法處理。而按照法案第三十條規定,若是非常嚴重程度,其最高刑罰是三年徒刑:「違反第三條的規定,虐待動物,導致動物的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委員會建議政府修訂第三條文,寫清楚怎樣狀況是令到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否則就達不到要立法保護動物的效益,亦藉此讓社會清楚,作出惡意虐待動物的行為要付出代價。

法案作出多項「禁止」規定,包括:(一)禁止宰殺動物及售賣,不過有七種情況除外,其中為肉用和科學應用目的者可除外,但犬隻及貓則不包括在內;換言之,這兩類動物被禁止食用和用作科學實驗。此外,「為解除動物傷病的痛苦者」也排除禁殺外。(二)禁止遺棄動物。(三)禁止驅使搏鬥(如鬥牛一類活動)。(四)禁止展示或售賣未滿三個月齡的犬隻及貓。(五)基於公共利益的禁止。

對於法案保留讓市民對處於奄奄一息動物可宰殺的「為解除動物傷病的痛苦者」條款,議員之間有不同意見,其中提出質疑是,如何準確判斷動物痛苦程度及市民採取人道行為時應該用甚麼手法。關翠杏認為,這條款在日後執行時容易引起爭議。當中亦質疑是為何不規定,只有獸醫或專業人士才可對嚴重傷病動物以人道方式終止生命。不過,政府代表認為爭議無法避免,若有異議將交由法醫決定。又舉例在交通意外嚴重受傷動物,如果不終止其生命可能延續更大痛苦,這樣對動物不公平。政府堅持保留這條款,

另外,「放生」這一是宗教常見做法和民間傳統習慣,將在法律生效「消失」。法案第五條規定禁止「遺棄所飼養的動物」,除送往市政狗房或民署許可的動物收容中心收容處理外。當中有質疑是,宗教放生與遺棄動物不同。關姐表示,在會上,議員亦提醒政府,放生是宗教行為,而本澳不少市民有放生習慣,認為禁止放生在社會引起爭議,尤其宗教人士不接受。但政府不鼓勵市民放生動物的立場清晰,關姐形容政府取向較強硬。官員亦指,根據現行《公共地方總規章》已經禁止放生。又稱,本澳沒有條件讓放生後動物能適應生存下去,而將飼養動物放生其實是將其處於不適合地方,只會令其喪失生命。委員會就建議政府加強宣傳禁止放生行為,避免日後出現爭議。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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