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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上升的三種犯罪

2015-03-06 00:00

根據司法警察局早前公佈的二零一四年刑事立案統計數字,其中立案數量比較多的案件有盜竊案件、將假貨幣轉手案件(包括使用偽造信用卡)等。另外,有部分案件的立案數量相比二零一三年顯著增加,當中包括詐騙案件,數量增加約五成;與博彩直接相關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案件以及高利貸案件,同比亦增加了接近八成及三成。

媽媽:阿仔,今朝有人打電話嚟屋企,話你借咗人錢無錢還……我一聽就知係D人打嚟呃錢嘅,梗係無上當啦!

仔仔:阿媽,我幾時都話妳係最醒嘅!廚藝亦都係最好嘅!

在詐騙罪案方面,電話詐騙和網絡詐騙的案件數量均有所增加。電話詐騙去年共有三百七十五宗,相比二零一三年上升超過三倍;網絡詐騙亦有四百五十二宗,同比增加了三成三。根據《刑法典》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他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使造成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會構成「詐騙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三年。

此外,如果因詐騙而造成財產損失超過澳門幣三萬元,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如果因詐騙而造成財產損失超過十五萬元、或行為人以詐騙為生活方式,又或使受損失的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的情況下,行為人最高可判監禁十年。

債仔:大佬!你放過我啦!我依家真係無錢還㗎……

債主:哼!唔駛講咁多,阿榮、阿武,同我捉佢入房兼夾砌佢一餐先!無錢還就咪使旨意走!

與博彩直接相關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案件,在二零一四年有七十一宗,相比二零一三年增加約八成。根據《刑法典》規定,拘留或拘禁他人,或使他人維持在被拘留或被拘禁狀態,又或以任何方式剝奪他人自由,會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五年。如果剝奪他人自由持續超過兩日;又或在剝奪自由之前或同時,有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折磨,或其他殘忍、有辱人格或不人道之待遇等情況,行為人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十二年。

陳先生:唉,今次真係黑,連續三次都開大!D錢輸鬼晒,點返本?

陌生人:先生,唔使愁,我知有人可以幫到你。跟我過嚟呢邊先……

高利貸案件去年有二百零八宗,相比二零一三年上升約三成。根據第八/九六/M號法律《不法賭博》的規定,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三年。此外,被判罪者亦可被處以禁止進入賭博場地的附加刑,為期最長十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和第二百一十一條,以及第八/九六/M號法律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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