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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冒牌貨屬犯罪

2015-03-18 00:00

早前,繼海關先後揭發有人涉嫌在店舖出售冒牌建材,以及有人涉嫌利用互聯網和手機社交軟件銷售冒牌手袋、銀包及首飾等貨品後。近日亦揭發有人在一間以接待遊客為主的商店內,涉嫌出售冒牌貨品(包括服飾、手袋及旅行篋),案中有人亦涉嫌以魚目混珠的手法,將冒牌的貨品夾雜在其他品牌服飾內出售,讓消費者難分真假。其實,任何人不論在店舖或網上出售冒牌產品,又或以魚目混珠的手法誤導消費者,均可能涉及以下違法行為:

假造商標及出售假造貨品

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規定,以從事企業活動的方式,旨在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在未經工業產權權利人的同意下,全部或部分假造,又或以任何方式複製一項註冊商標(例如假造某知名品牌的商標圖案)的人,可構成「假造、模仿及違法使用商標罪」,最高可判監三年。

此外,如果有人在明知的情況下,出售、流通或隱藏在上述方式及情況下假造的產品(例如故意出售冒牌產品),可構成「將產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罪」,最高可判監六個月。

貨物欺詐

根據《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規定,在不影響貿易習慣及常規下,在交易上存有欺騙消費者的意圖,將一些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的貨物,當作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的貨物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例如將冒牌產品當作正貨出售)的人,可構成「貨物欺詐罪」,最高可判監五年。(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七/九九/M號法令及第六/九六/M號法律的規定。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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