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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解約賠償薪金 李炳康遭中院駁回

2014-01-09 22:30

【特訊】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中級法院對一宗解除個人勞動合同後的賠償爭議作出了審理。
案情顯示,上訴人自一九九九年起任職貿促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註:事任李炳康),其後,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被免職。在職務終止後,上訴人隨即返回該局改任顧問高級技術員,更於一個月後兼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特區政府持有該公司資本的60%)的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上訴人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六日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申請無薪假並獲批准。上訴人要求貿促局以相當於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薪酬支付上述無薪假期間的補償性賠償,但遭到該局拒絕,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但被駁回。上訴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案中上訴人的個人勞動合同規定,如果行政當局提出單方解除合同的時間距離合同屆滿的時間超過六個月,上訴人仍僅可收取相當於貿促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六個月的薪金,但如果之後在任何公共機構履行職務或在特區政府持有股份的公司或部門中擔任公職,則僅可收取原職位(案中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與其在公共機構所擔任職務之薪金差額。
中級法院認為,鑒於上訴人是基於本人意願,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六日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享受無薪假期,因而中止了上訴人當時從事的所有的公共職務,按貿促局章程第五十一條,在無薪休假期間無權收取相關薪金。是上訴人主動令自身處於不擔任公職之狀況,從而沒有任何收益的狀態,因此不屬於合同中規定的給予相當於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酬的賠償的情況。
因此駁回上訴人提出的司法裁判的上訴,維持行政法院先前作出的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三三五/二零一三號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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