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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活動提供或收受免費利益 檢院倡列刑罪

2014-02-27 00:00

【本報訊】檢察院昨也總結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刑事個案處理及對《選舉法》的修訂意見,提出八項建議,包括針對提供免費飲食旅遊等情況,設立「在競選活動中提供或收受利益罪」。
近數屆立法會選舉出現不少提供免費飲食、旅遊、娛樂和表演等,更蔚然成風。檢察院認為,這些活動實質是進行競選宣傳,由於這類以利益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行為是公開或半公開地集體進行,除嚴重影響選舉的公平性外,又令人覺得公權力不作為或不敢作為,對特區形象和聲譽造成嚴重負面影響。
故此,檢院建議設立「在競選活動中提供或收受利益罪」,即自選舉日公布日起,在競選活動中提供、承諾提供或給予公共或私人職位、其他物品或利益予他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但按選管會指引的宣傳品除外。
至於另一備受關注的偷步宣傳問題上,檢院提議將兩週的立會競選宣傳期增長至四週,因過短宣傳期或引致部份組別想方設法偷步宣傳,反危害選舉的公平和公正性。
倡偷步宣傳不再究刑責
檢院又說,偷步宣傳有時較難界定,加上存在候選人身兼其他身份的問題,建議在公布選舉日至競選期開始前的時間定為「空窗期」,若有人在此期間疑似偷步宣傳,選管會可命令停止及讉責,但有關人和團體則毋須再負上刑責。否則不同組別互相指控下,檢院提起刑事檢控將會嚴重影響選舉進行及立會運作。
在打擊賄選方面,檢院建設參考台灣做法,在法案中增設檢舉賄選獎金制度,並增補打擊境外進行的賄選行為之條文。
其他建議還包括選管會指引應刊登於公報及主要報章、指定一部門處理輕微違反行政程序、放寬只允許候選組別在選管會指定地點張貼宣傳品的規定。
此外,去年選舉檢院共收到二百多宗涉嫌違法個案。五宗的偷步宣傳個案經調查後未能充份確定其偷步意圖,全部歸檔;一百七十五宗宣傳期違法宣傳個案,所有違反指引的宣傳品已即時清理,亦無法查明誰人張貼等,故認為沒條件作刑事追究。
另還有十七宗冷靜期違法宣傳個案,涉及多個組別,但全皆以自願支付最低罰金了事,故歸檔處理。十七宗選舉日違法個案,當中十五宗涉投票期間拍攝問題,最終有十三人被送交法院審訊。對於為何這兩類個案不披露組別名及最終定罪人數,檢院方面解釋公布程度適宜,又指前者不屬犯罪,「公布(組別名)冇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