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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員工須保障資訊權

2014-04-24 00:00

問:某管理公司的管理員經常被投訴當值時睡覺,於是僱主用手機拍攝員工在工作時間打瞌睡的照片,作為解僱的證據。僱主是否侵犯了管理員的私隱?
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及第4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照片屬於可確定身份人士的個人資料,對有關資料的處理,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該法律第6條規定,僅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具有處理資料的正當性。僱主對僱員的監管,其有正當利益,符合第6條(五)項的規定,但應確保資訊權(例如載入員工手冊或《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或通過其他途徑讓員工知悉)及不將相關料另作他用。另外,用作拍攝的相機應盡可能是機構的財產,亦應盡快對相關影像作出處理,避免讓他人不當接觸到相關資料。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 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