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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水泥廠法規六一生效

2014-05-23 00:00

【本報訊】就在政府透露會針對主要污染源的水泥廠優先訂定獨立監管的行政法規數日後,行政會宣佈已完成有關草案,內容建議已採用○四年國家排放標準,過度一年後才改用一三年國標。法案建議於今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會昨亦表示完成討論《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行政法規草案,將從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設施管理兩方面管制水泥製造工業場所。
法案規定,自該法生效起至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水泥工場須遵守國家標準GB 4915-2004的顆粒物排放標準,而一五年七月一日之後,則要守更嚴格的國家標準GB 4915-2013。行會發言人梁慶庭稱,規管要一步步來,所以不在一開始就採用嚴得多的一三年國標。
同時又規定,工場須每六個月向環保局提交該局認可檢測機構所發之檢測報告,但不影響局方隨時主動對該類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做監察。
至於設施管理也多項要求,當中對無須建設的改善措施,草案規定須在生效日起即時執行,如清掃通道等;對有建設期限的,如設自動洗車設施、設密封式水泥原料及熟料裝卸設施,及在物料堆放區設置圍板和頂蓋等,則一至十八個月不等有過度期建議,且須每月提交具體執行進度表。
違反處罰方面,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超標的罰款十至四十萬元,而違反設施管理規定的,則罰一至廿萬元。為何沒停運和吊銷牌照等處罰,梁慶庭指,若有屢犯的情況,環保局會交資料予經濟局,由其依法去作這方面跟進處理。
梁強調,本澳現時重大固定空氣污染源中,以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空氣污染排放問題最為嚴重,尤粉塵排效方面,因此政府以《制訂澳門重大固定空氣污染源排放標準及完善監管制度》諮詢基礎,制該法案,從法律層面優先監管這類場所,更好保障環境質素和居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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