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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社屋輪候家團住屋臨補發放

2014-08-26 00:00

【特訊】《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延長一年,1至2人家團每月補助金額為1,650元,3人或以上家團每月補助金額為2,500元,已受惠家團無須再提交申請。
住屋補助續一年金額調升
為繼續在財政上補助社會房屋輪候總名單內的獲接納輪候家團,減輕有關家團的住屋負擔,特區公報昨日刊登第18/2014號行政法規,延長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的實施期間,至2015年8月31日。1至2人家團每月補助金額由1,450元增至1,650元,3人或以上家團每月補助金額由2,200元增至2,500元,增幅超過13%。住屋補助共發放12期,每月一期。
凡符合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三條所定的一般要件的社會房屋總輪候名單內的獲接納輪候家團,且非為社會房屋承租人或社會房屋承租家團的成員,均得申請住屋補助,但申請家團的每月總收入不得超過下表所載金額: (* 請參閱附件!)
已受惠家團無須重新申請
對於已受惠家團無須重新提交申請表,繼續於9月起獲發補助。倘受惠家團每月收入或家團成員人數發生變更時,需通知房屋局,以確保繼續享有補助。
新申請家團倘於遞交申請表之日前3個月內曾向房屋局提交家團成員的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每月收入證明文件,則可豁免提交該等文件。有關輪候家團只需填妥該計劃的申請表及於申請期內交予房屋局。申請期由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效力追溯至2014年9月1日。
此外,對於已遞交新一期(2013)社會房屋申請表的申請人,由於申請仍處於補交文件及審查階段,根據經第18/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規定,申請住屋臨時補助的家團必須為社會房屋輪候總名單內的獲接納輪候家團,故新一期社會房屋申請家團,現階段並未具備住屋臨時補助的申請資格,以及發放補助批示自確定名單公布日翌月首日起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