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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中介法修訂商業營業場所過渡規定生效

2014-08-26 00:00

【特訊】特區政府公報昨刊登了第7/2014號法律《修改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及第17/2014號行政法規,並於翌日生效。房屋局將於明日(26日)起接受符合條件之房地產中介人申請該臨時准照,申請期至2014年10月31日,該臨時准照的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到期失效。
根據第7/2014號法律《修改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定,以類似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的房地產中介人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其商業營業場所亦可設於作居住、住宅或工業用途的不動產的地面層內,但僅以在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公佈之日(2012年11月12日)已在該處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為限,經申請並審批後可獲發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符合上述第7/2014號法律規定的申請者,可自2014年8月26日至10月31日之申請期內,填妥相關申請表及帶備所需文件前往房屋局位於俾利喇街134號望賢樓地下之辦事處辦理。
第7/2014號法律《修改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經8月13日立法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並於8月26日生效。而早前房屋局在審批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的申請時,發現有少部分經營者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頒布之前已經在樓宇的地面層(地舖)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該等樓宇單位的使用用途為住宅、居住或工業用途,因此無法獲發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
考慮到該等房地產中介業務的經營者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頒布前已經存在,且在地舖經營對樓宇其他用戶的影響較小,因此特區政府修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41條關於過渡性規定的條文,容許該等經營者申請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藉此給予過渡期以符合第16/2012法律的規定。有關准照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該臨時准照到期失效,不得續期。
臨時准照在2019年8月31日有效期屆滿後,申請人如需繼續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則須符合《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5條規定的所有法定要件,尤其須符合第17條第1款規定,「商業營業場所須設於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內」這一法定要件後,才可獲發給房地產中介人准照。
有關在10月31日前申請之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所須的文件及手續,詳情可瀏覽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或致電2851 970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