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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員無需持證上崗

2014-09-09 00:00

【本報訊】房屋局由九月十一日至十一月九日,就《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諮詢文本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文本中指,相關法律生效後,任何人士欲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任職技術主管,必須持有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准照或技術主管准照。但物業管理員(看更)由於技術要求較低,未有規範要持證上崗。料最遲於二零一六年初,可將《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提交到行政會。
分層物管業務法文本建議企業及主管需領牌
房屋局代副局長楊錦華指,隨著本澳經濟及房地產市場的急速發展,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的樓宇數目不斷增加,經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對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專門法律制度,房屋局於二零零八年進行了《從事樓宇管理業務及管理服務人員職業的法律制度》的諮詢, 考慮有關諮詢距今已有一段時間,社會及行業狀況已發生很大的改變,同時,修訂《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草案亦將進入立法階段,有見及此,《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諮詢文本建議,建立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及其技術主管的發牌制度。
諮詢文本建議,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的義務包括:一、依法召開分層建築物的首次會議;二、當任一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提出要求時,按規定的時間內提供關於分層建築物的文件讓其查閱;三、保存並持續更新其所訂立的一切分層建築物管理合同的檔案;四、確保樓宇的管理處於持續的狀態;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提交賬目和收支預算;六、執行保養樓宇的所需行爲;七、接受主管實體的監督;八、 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業務時,確保有技術主管的參與。為保證屬公司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可以正常營運,諮詢文本亦建議參考鄰近地區以及本澳的相關制度,對屬公司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的公司資本作出一定限制,法律生效後,任何人士欲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任職技術主管,必須持有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准照或技術主管准照。草案並規範了發給及續發准照的要件。
本澳目前約有二百間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諮詢文本建議,對在法律生效前以類似於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從業的實體或以技術主管的身份從業的人士,在過渡期内應向主管實體申請領取三年期的臨時准照,在過渡期間,可豁免相應公司資本、技術主管、擔保、民事責任保險及其他要件。
本澳目前有五千一百多名物業管理員,即俗稱看更,楊錦華指,物業管理員技術要求較低,年齡較大、流動性大、且人數較多,考慮到對政府行政資源上將作較大的消耗,認為可透過管理員與所聘用的保安公司、保安公司與業主會間的服務合同兩個層面,監管保安員的服務質素,故未有要求保安員需要持證上崗納入是次法律諮詢文本中。反而,技術主管對大廈的財務狀況、設施和人力資源管理、會所設施等需要提供技術資助,故要求有關工種需要持證。他希望,透過該法律,以及未來《分層樓宇共同部份管理法律制度》兩項法律,能提升物業管理質素。政府亦偏向透過輔助和培訓等機制提升業界質素,過渡至更高水平。
最低工資生效後,保業管理員將是受最低工資保障範圍,楊錦華希望,保安公司能做好帳目管理,向業主披露財務狀況,讓業主能得到對等的服務。亦相信有關物業管理的立法工作,不會與物業保安最低工資立法造成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