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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需統籌 「黨的領導」絕非「黨天下」

2014-10-27 00:00

【香港中通社北京10月26日電】(香港中通社特約記者 莊恭)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已落下帷幕。有媒體報道,四中全會公報中,「黨的領導」一詞共出現13次,創歷史新高,并指「中國的法治建設旨在強化執政黨的權威」。
對此,有法學專家向中通社記者表示,這種說法并不准確。
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莫於川告訴記者,他也對公報進行了梳理,發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現了15次,「法治」出現了58次。「出現次數多或少并不重要。」莫於川說,「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是一致的,出現次數多很正常。」
在莫於川看來,「黨的領導」絕非「中共淩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他認為,在依法治國的語言體系中,「黨的領導」有兩重含義,一是中共要在實現依法治國的過程中發揮重要的推動作用,因為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只有中共有能力推動依法治國這樣龐大的社會工程。從這個角度看,「黨的領導」實為強調中共在推動依法治國方面的重大責任。二是在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黨的領導」亦要不斷改進,要「在憲法的範圍之內,在法律的精神之下,實現黨的領導」。莫於川表示:「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提法正是反映了這一點。特別是「依憲執政」一說,明確指向中共的執政黨地位,是在要求中共以身作則,高度尊重憲法、模範遵守憲法。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認為,推進依法治國,一定要避免某些地方、部門給自己的利益披上法律的「外衣」。要防止這種情況,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審查法律體系,強調「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正當其時。公報中另一個受到高度關注的內容有關司法獨立,即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薑明安告訴記者,1954年的憲法就規定了「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但是沒能很好執行,各地政法委時常向法院「打招呼、批條子」,產生了很多冤假錯案。劉仁文表示,「批條子」的原因很多,既有為個人利益、徇私枉法的情況,也有出於對重大案件的關注,即所謂「好心辦壞事」的情況。他認為,實現司法獨立必須改變不符合法治思維的工作方法,徇私枉法和所謂「好心辦壞事」都要被禁止。
另一方面,建立對幹預司法行為進行記錄、通報和追究制度,仍需要多方統籌。薑明安表示,如果只有四中全會的這個決定,法官依舊「不敢記錄、通報領導幹預司法的行為」,因為過去法院的人事任免、財政撥款等問題都掌握在同級黨委手中。從這個角度看,政治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是不可或缺的「配套設施」。莫於川也認為,只有與司法體制改革的相關措施結合起來,對幹預司法行為進行記錄、通報和追究這一制度設計才能真正發揮作用。「例如司法體制改革強調的由法官獨立判決,對案件終身負責,」莫於川說,「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法院和法官才能主動對領導幹部幹預司法進行記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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